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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規:刑事被告人出庭禁穿囚服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4日為首個國家憲法日,深圳開廣東先河率先規定。

據羊城晚報報道,4日,東莞一家公司涉嫌走私的三名被告人,在法警的帶領下走入深圳中院的法庭。與以往被告人不同的是,他們沒有穿黃色馬甲,而是身穿便裝。這源於深圳中院聯合深圳市公安局宣佈的「今起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馬甲、囚服等出庭受審」的規定。他們也成為首批穿便裝出庭的刑事被告人。深圳此舉開廣東先河,這樣的規定被視為司法文明的一大進步。

受審高官穿西裝 普通被告人穿囚服

刑事被告人身穿亮色馬甲受審,已經成了公眾對法庭的「刻板印象」之一。今年5月,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被控犯罪一案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法庭上,蔡達標身穿黃色馬甲、戴著手銬,引發律師的強烈質疑,認為有歧視之意。

而反觀歷年來在法庭上受審的落馬高官,許多都是身穿西裝和夾克。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身穿深色西服、立領襯衫,在北京受審;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身穿藏藍色西裝在天津受審。再到劉志軍、薄熙來等,出庭受審的落馬高官,幾乎都是身著便服。

刑事被告人常穿的馬甲為單薄的無領無袖的坎肩兒,是在看守所監號裡被羈押的人穿的簡便「囚服」,也被稱作號衣。這種囚服沒有全國性統一式樣,顏色以黃色、橘色、灰色居多。號衣的目的在於方便管理者對被羈押的人進行管理,防範其矇混出所。如果其逃亡,短時間內也便於捉拿。在押解過程中,號衣也起到識別作用。

為何受審著裝存在差異?據瞭解,我國對刑事被告人出庭時穿何種服裝,並無統一明文規定。這導致刑事被告人著裝情況一片「混亂」,著便裝受審也曾一度變成落馬高官「特權」。

被告人服裝自選 制服背心短褲除外

在首個國家憲法日,深圳打破現狀,公佈《規範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規定》(下簡稱「《規定》」),在所有法院推行。其中提到,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可以選擇穿著自己的或其家屬、辯護人提供的服裝,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裝。

便裝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著裝。《規定》提出,「服裝應當整潔、得體,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監管機構標識、文字、圖案、編號或其他宣傳標誌、標語;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不得穿著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裝,不得僅穿著背心、短褲等過於裸露身體、顯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裝,不得戴有色眼鏡、首飾、帽子等遮擋面容的配飾。」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是法院與公安部門共同發佈的。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無合適出庭受審服裝的,看守所也將予以提供。

4日的庭審現場,記者看到,兩名男被告人身穿黑色夾克、女被告人身穿黑色呢子大衣。其中兩人為取保候審,一人在押。

去「標籤」尊重人格 衣著得體是權利

雖然只是著裝要求的改變,但其背後卻有深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郭毅敏表示,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標準差別化、標籤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權利的體現,也是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對被告人人權的基本保障。「即使最終被法院判決有罪,出庭受審時著裝整潔得體,也應當成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海燕認為,深圳此舉是司法文明的體現、符合法律的精神。「在生效判決前,不能把被告人當成罪犯、要求其穿囚服。在西方,許多被告人出庭受審都是穿西裝打領帶、與律師平起平坐。」他透露,只有重刑犯或者存在危險的被告人,法院才有必要採取防範措施。「各地視具體情況而定,對被告人採取必要的限制,比如戴手銬這些。但即便是殺人犯,如果他受審時身體很虛弱,也不宜戴腳銬等」。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楊建廣也認為此舉值得提倡:「這是一種先進的理念,也應該是未來的一種趨勢。」

「囚服」演變

資料顯示,1999年以前,在看守所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服刑者並沒有統一著裝,其著裝大多為家人為其準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24條規定:「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從實際操作情況來看,看守所出於管理需要,會安排犯罪嫌疑人統一著裝,服裝的顏色等由各看守所自行決定。

顏色鮮艷的馬甲非常易於辨認,故經常被採用。看守所囚衣的款式也主要以馬甲為主,與服刑人員的囚衣有本質的區別,有黃色、紅色和灰色等顏色。馬甲沒有口袋,衣料質地較薄,上面一般印有看守所的簡稱,以及數字編號。

近些年,關於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河南高院、廈門中院均推出改革措施。

「囚徒標識」

剃頭: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規定犯人必須剃頭髮刮鬍子。有些監獄實行了剃頭規定,也是為了方便管理。如今,法律和執法機關越來越重視犯人的人格與人權。早在2004年,海口監獄便不再強行規定罪犯必須理光頭。

手銬:受審時是否戴手銬,多根據暴力傾向及可能刑期而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則》第16條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安保:和普通刑事被告人受審相比,高官在受審時,安保措施更嚴。有高官受審時,法院正門、後門大量警力高度戒備。相關人員進入法庭,要經過三道安檢。

      責任編輯:吳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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