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第一步: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2/3多數通過。
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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