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實習記者馮芳慧 10日內蒙古報道)日前,內蒙古下發《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從本月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規定要求對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已設立的私人會所依法依規整治: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全的予以關停,沒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像、範圍、形式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頓,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規定要求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認真受理舉報,對違規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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