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南都報道,昨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對醞釀了兩年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條例 草案」)進行表決前評估。「條例草案」規定:10種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情況,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引咎辭職;若下級環保部門不處理,上級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查處環 保違法行為。
建議一旦發生事故就追究環保部門責任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GDP對污染企業放一馬,政府部門和污染企業甚至變成利益共同體,環保部門不敢管、不想管常被批。昨日評估會現場,不少專家強調,條例要解決環境主管部門不想管、不願管、不敢管的問題。
針對地方保護問題,「條例草案」規定,若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或者下級環保部門對重大污染行為處理不力等情況,上級環保部門可直接查處污染行為。
「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因決策失誤、監管不力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10種情況,造成嚴重後果,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對 此,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忠認為,「決策失誤」等規定仍然較主觀,屆時可能會引來辯解,比如環保部門人力、物力、財力不夠等。建議一旦發生事故,就 要追究環保部門的責任。此外,國家環保法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寫進去了,建議廣東地方性條例也細化人大對環保工作的監督。
明確有償舉報制度 專家稱還需更具體
評估會上不少專家強調公眾參與的問題。廣東合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忠平建議,在草案第二章「監督管理」中專門加一條對公眾參與的規定。對公眾監督的途徑也應該規定得更詳細,例如開通全省的舉報電話。
對於加強公眾參與,「條例草案」明確了有償舉報制度。對此,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姚忠平認為舉報機制仍不夠具體,可能會出現人為的規避,建議通過細化規定,進一步加強群眾對環保工作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草案」作為我省環保地方性法規,計劃提交明年1月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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