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王辛鵬 烏魯木齊報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財稅[2014]147號)並經新疆人民政府審批同意,新疆地稅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疆執行6%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自此,新疆油氣和煤炭資源稅均以從價計征資源稅。
據悉,此次改革前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長期以來,新疆煤炭資源稅執行的是0.3-0.5元/噸的稅額標準,自2009年9月1日調整為3元/噸,焦煤調整為8元/噸。按照新疆2014年煤炭產量1.6億噸計算,「從量」按每噸3元徵收煤炭資源稅,新疆可徵收4.8億元,「從價」後按照烏魯木齊長焰煤每噸200元價格核算,新疆1.6億噸可徵收資源稅19.2億元,為地方稅收的增加了14.4億元。
從價計征的計稅方式在煤炭行業形勢低迷時可減輕企業稅負,在行業回暖價格上漲時,又可以形成倒逼機制,迫使企業加快技術進步,提高資源開採和利用效率。數據顯示,新疆煤炭預測儲量達到2.19萬億噸,約佔全國的40%,居全國首位。新疆資源稅收入佔地稅總收入近一成,目前不足80億元。而在全部資源稅中,油氣資源稅稅收佔到八成。
2010年6月1日,新疆將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稅率均為5%。據不完全統計,油氣資源稅改革實施近4年來,新疆共增加稅收196.18億元,其中2013年油氣資源稅收入57.55億元,與改革之前的2009年相比,增收近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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