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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真兇趙志紅被判死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09]    我要評論
     

圖為趙志紅被押出庭受審

【文匯網訊】(記者 張鵬宇 實習記者 圖們 9日 內蒙古電)一大早,記者就等候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9時許,參加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案一審宣判的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員和媒體記者80餘人旁聽了宣判。

9時30分,庭審準時開始,這個能容納70人刑事審判第一庭座無缺席,被告人趙志紅穿藍色上衣被法警帶入法庭,面色灰暗。趙志紅父母仍未出席庭審。庭審現場,記者注意到呼格吉勒圖父母坐在第六排旁聽席上,表情沉重。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趙志紅當庭表示考慮後決定是否上訴。

趙志紅哽咽回答審判長問詢

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微笑殺人魔」趙志紅面色憔悴,蒼老了許多。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進行的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最後,當審判長宣讀完趙志紅系列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詢問趙志紅是否上訴,趙志紅哽咽的說:「我考慮一下。」

呼格吉勒圖父母:這次一定要聽完法官宣判

2月8日下午3時許,呼格吉勒圖母親尚愛雲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趙志紅宣判,我希望聽到趙志紅親口說出來,但是那兩次開庭都沒有公開審理,這次法官要宣判,我就想去聽一聽這個事情。因為有了趙志紅證明了我的兒子是被冤枉的,這個事情必須被糾正過來。當年,案件辦錯的相關負責人,我希望他們依法必究,這個事情必須得糾正。不單單是為了我一個家庭,也是給社會和法律一個公正。如果不糾正,以後還會出現更多的『錯案』。」

呼格父親李三仁表示,由於1月5日上午只是對趙志紅案搶劫、盜竊部分審理,所以開庭後,夫妻倆旁聽了不到半個小時就起身離開法庭。但這次一定要聽完法官宣判。

「呼格案」真兇終受法律制裁

現年42歲的趙志紅出生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永興村,初中文化,無業,2003年10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05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罪被逮捕。身負20餘起強姦殺人案的趙志紅落網後,交代了自己才是1996年「4·9」女屍案的「真兇」,而非已被執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圖。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後被執行死刑。2005年趙志紅落網後,呼格的父母開始了持續9年的上訪。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進入再審程序,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家屬送達再審判決書,並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16日,公訴機關對此案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趙志紅對該起事實當庭予以供認,其辯護人提出,認定該案系趙志紅所為的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鑒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但是,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後奸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強姦罪。

「殺人惡魔」趙志紅作案手段極其殘忍

今年的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檢察院對趙志紅涉嫌犯搶劫、盜竊罪的指控。當天下午法庭開始對該案進行不公開審理。經過3天的庭審之後,1月7日下午休庭,此案進入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階段。9日上午法院將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

此次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姦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餘元。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後姦淫屍體或強姦婦女後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還多次強姦婦女、幼女,情節惡劣,多次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或攔路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該起事實不予認定,另有3起指控事實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對趙志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及趙志紅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趙志紅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事實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趙志紅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趙志紅主動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被害人家屬可能得不到足額賠償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對於上以上判決是否能真正執行到位,記者隨後採訪了內蒙古蒙元律師事務律師安宇寧。

安宇寧律師認為,一般來講,故意殺人後又強姦屍體的,應當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兩罪數罪並罰。而判決書中只認定了故意殺人罪。對趙志紅被判處的罰金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中多見於財產犯罪中。對於被判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應當附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

被害人家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要求罪犯賠償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害。根據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包括已經遭受的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喪葬費、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但是精神損失費費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

安宇寧律師表示,趙志紅需要支付的155768元是由他自己個人財產承擔,如果他財產不足,就會出現無法賠償的結果。

      責任編輯:王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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