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張紹彥研究員近日提出,為確保在死刑判決後到死刑執行前期間,發現死刑判決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應嘗試建立死刑執行「猶豫期」或「執行猶豫」(制度)。
據法制晚報報道,張紹彥認為,設死刑執行「猶豫期」或「執行猶豫」(制度),不僅有利於進一步控制死刑的實際執行數量,更是為了減少在死刑判決後到死刑執行前的這段期間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讓犯罪人及其律師等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防止冤殺、錯殺情況的發生。
在具體設置上,可以考慮將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的主體機構分開,並在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人中,按一定標準、比例和期限執行死刑。
與之相配套,還可以嘗試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專門針對被判處死刑,處於死刑「執行猶豫」中還沒有執行死刑的罪犯,按照一定的標準、比例和期限給予赦免,不執行或有條件地不執行死刑。
張紹彥對《法制晚報》記者說,這裡的死刑執行赦免制度,應不同於一般的特赦和大赦,即不是對「特定對像」或「特定社會政治條件或事件」,而是常態條件下每一個被生效刑事裁判判處死刑的犯人,都有可能受到死刑執行的赦免。
具體的條件或附條件應包括傳統的「有悔改表現或不再犯有一定刑罰之故意之罪」等;「有條件地不執行死刑」,如類似現行死緩,設定兩年或三年的死刑猶豫不執行死刑考驗期等,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一定刑罰之罪的便不再執行死刑等等。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竭盡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制度方面的可能去控制和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特別是實際執行。」張紹彥說。
「死刑猶豫期」的時間可以按照不低於我國辦理死刑案件充分、完整的法律程序的期限,如兩年至三年,設定國家死刑赦免的「週期」或期限,即每隔兩年至三年,國家專門針對判處死刑還沒有執行的犯人赦免一次。
也可以設定為5年,即以一屆人大為期限,每一屆人大都要發佈或批准一次死刑赦免決定。
但與此相適應的則是死刑執行猶豫的期限便不能低於5年,否則有的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人有可能喪失被赦免死刑執行的機會。
死刑執行赦免應由核准執行死刑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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