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首頁 > 即時新聞 > 即時中國 > 正文
【打印】   【評論】   【推薦】  【關閉】  

念斌獲113萬多元國家賠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17]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念斌和念建蘭姐弟情深。

【文匯網訊】(記者 傅龍金 福州報道)念斌求索國家賠償一事揭開懸念。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發佈對念斌作出合計人民幣113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決定,並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賠款113萬餘元

福州中院新聞發言人黃勤武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福州中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改判無罪賠償案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225.84元;待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2015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後十五日內,福州中院再決定支付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的差額部分。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駁回賠償請求人念斌的其他賠償請求。

10項賠償 僅支持3項

黃勤武表示,福州中院對念斌作出的有罪判決侵犯了念斌的人身自由權。依據《國家賠償法》決定,依法支持了申請人念斌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3項賠償請求。

此前,念斌及其律師在「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計約1500萬餘元,同時要求在多家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關於念斌提出健康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確立的「誰侵權、誰賠償」原則,該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並未實施侵犯其健康權的行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關於念斌提出財產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施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為並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念斌提出交通費、住宿費、材料費以及房屋損毀等賠償請求,依法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關於念斌提出關於其姐誤工費、其兒子心理治療費的賠償請求,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姐及其兒子並非本案原錯誤刑事審判行為的受害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2006年8月9日,念斌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福建省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准逮捕。期間,他曾四度被判死刑。2014年8月22日,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並當庭釋放。

      責任編輯:Joshua
念斌未如約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5-02-16]
念斌被限製出境申請復議獲回應:不予受理      [2015-02-13]
中共七常委出席鄧力群遺體告別式      [2015-02-17]
廣州加強煙花爆竹管理 刑拘17人      [2015-02-17]
寧夏自治區政府原主席黑伯理逝世      [2015-02-17]
國信辦查處65家違法違規婚戀網站      [2015-02-17]
江西高官一家四口均為政協委員      [2015-02-17]
習近平在春節團拜會上講話全文      [2015-02-17]
習近平春節團拜會講話:向人民道一聲辛苦      [2015-02-17]
習近平春節前夕視察看望駐西安部隊      [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