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於珈琳 北京兩會報道)從事零售業已有20餘年的全國人大代表、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芝旭在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時呼籲,早已施行22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施行9年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在新經濟形勢下亟待修改和完善,特別是一些零售商侵害供應商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亟需明確為違法行為,以維護市場公平正義。他認為,以參與全球化競爭的角度審視,香港經驗值得借鑒學習。
經歷了零售業20餘年的起伏發展,劉芝旭關注到,近年來國內外多個品牌供應商投訴某大型零售商違背市場規律和供應商意願,採取扣點、停止支付銷貨款、禁止供應商正常銷售商品等手段,強迫供應商停止與同業其它商行合作等手段。劉芝旭認為,隨著互聯網浪潮的襲來,零售業競爭不斷白熱化,市場秩序的維護亟需法律的保障。
他特別提到,參照國際慣例,香港在這一領域很多經驗值得借鑒。比如在罰款額度上,目前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違章行為,僅能根據其中一條規定來處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下同),「這對一家具有相當市場規模的零售商來說,九牛一毛,違章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劉芝旭指出,類似這種違章行為獲利遠遠高於處罰金額。而在香港的《競爭條例》中,這種行為的罰款總額是以企業當年度營業額的10%為上限的,罰款期限最長為連續3年,此外還規定了暫停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措施。
記者注意到,從2013年以來,多領域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次對現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條例提出建議和提案,關注領域主要集中在經營者定義範圍過窄、低價傾銷行為規定不明確、商業信譽保護力度不夠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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