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郭建麗 實習記者 圖們 內蒙古報道)日前,記者從內蒙古政府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工作情況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內蒙古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擬於今年5月1日實施。另外,該《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行政區域內,其監管主體為內蒙古各級人民政府,重點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層面的監督和管理。
據介紹,自2014年以來,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形式和任務都發生了巨大改變,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此項改革任務都做出了明確部署,並將落腳點放在了規範所有行政權力上,即推進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同年年底,內蒙古完成了自治區本級行政權力梳理、建立權力清單的任務,共有36個部門和單位行使4274項行政權力,目前,這個權力清單已經在內蒙古政府門戶網站上公佈。在此基礎上,內蒙古政府法制辦起草《內蒙古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月27日通過內蒙古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現正報請自治區主席簽發政府令發佈規章,擬於5月1日實施。
內蒙古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孫惠民表示,這是一部規範、制約、監督政府權力設定和運行的立法,也是全國權利清單制度建設方面的第一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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