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王尚勇 寧夏報道)近日,記者從寧夏西吉縣法院獲悉,該院審理的一起因當事人酒後猝死引發的生命權糾紛一案,被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共同飲酒人未盡勸阻義務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
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董某邀其親戚朋友十餘人聚會,趙某雖未在受邀之列,但跟隨其同事董某某參加了當晚的聚會。晚9時酒宴結束趙某醉酒,牛某、景某應董某某的要求,將趙某送到董某某家中。當晚11時許,董某某發現趙某嘴角有白沫且無脈搏、無呼吸,遂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趕到現場後開展急救,後又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證明證實趙某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醉酒。事後死者家屬不同意進行屍檢。
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趙某應當知曉醉酒對自身的危害和危險性,但在飲酒過程中未能很好自我控制,導致醉酒後死亡,其自身對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董某等十人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未履行應盡的勸阻注意義務,對趙某醉酒後死亡的後果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董某等十人賠償死者家屬6萬餘元。
法官提醒,朋友聚會飲酒適可而止,不要強行勸酒,一旦出了問題共同飲酒人難辭其咎,後悔莫及還須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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