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張鵬宇 20日 內蒙古電)近日,記者從內蒙古人社廳獲悉,內蒙古出台《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對繳費檔次設定、參保激勵機制、特殊群體代繳、喪葬補助費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政策完善和創新。其中,該《意見》在以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標準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的基礎上,調整設定為13個檔次,其中將最高繳費標準定位3000元。與此同時,《意見》中明確建立喪葬補助金製度,有效防止參保人員死亡信息不及時上報、多領取養老金現象的發生。
據介紹,《意見》中還對補貼標準進行細化,明確政府按照100元至3000元13個繳費檔次給予補貼,選擇100元至400元繳費檔次的分別補貼30元、35元、40元、45元;選擇500元至1000元繳費檔次的分別補貼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選擇1500元、2000元、3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85元。繳費補貼重點向困難地區傾斜,一類地區補助40%,二類地區補助50%,三類地區補助60%。
《意見》規定,對年滿70週歲至79週歲的另增加1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參保人選擇200元及以上檔次並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提高2元。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自新農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之日起,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意見》要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此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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