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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副省級官員遭斷崖式降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3-25]

【文匯網訊】近日,新京報專訪了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教授就十八大以來,多名副省級官員遭遇「斷崖式降級」進行瞭解讀和分析。以下為全文:

3月22日,中紀委網站刊登文章稱,有幹部不把違紀當回事;紀檢幹部「發現違紀就要及時處理,該處分的予以處分,該降級的予以降級,這應成為紀律檢查工作的重頭,而立案審查、移交司法則應是少數」。可以預見,將來「斷崖式降級」等追責手段會更加頻繁出現。事實上,十八大以來,已有多名副省級官員遭遇了「斷崖式降級」,包括今年2月被從副省級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的江西省原政協副主席許愛民。那麼,降級的標準有哪些?尤其是「斷崖式降級」又當如何適用?就這些問題,新京報記者專訪了行政專家汪玉凱。

記者:您如何理解「斷崖式降級」?

汪玉凱:「斷崖式降級」在我們建國以後有過,但幅度沒有現在這麼大。所謂斷崖式降級,就是說一個領導幹部犯了錯誤,但還沒到犯罪的程度,處於罪和錯的迴旋地帶,不足以走司法程序來對他進行處置,而過錯又比較嚴重,所以就出現了這種一擼到底式的降級處分。

過去許多官員都存在著僥倖心理,認為只要我不犯罪,就拿我沒辦法。而按照我們以往的處置,也總太過輕描淡寫,警告、記過、記大過,到最後不行才降級和撤職,一般也只降一級,況且是比較嚴重的情況。

現在這種「斷崖式降級」的處理方式,主要是在十八大轉變作風、反四風、從嚴治黨以後採取的一種果斷舉措,它足以警示那些官員幹部,只要違反黨紀、政紀同樣會受到嚴肅查處,這對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環境有很大作用。畢竟,從一般公務人員熬到副部級要付出長時間努力,最後卻因一件事或幾件事被「斷崖式降級」,這對任何官員幹部而言都是難以接受的。

記者:為什麼之前很少聽說有被連降幾級的官員,而現在增多了?

汪玉凱:這跟當前高壓反腐態勢緊密關聯。因為問題比較嚴重,十八大以來加強了反腐力度,「斷崖式降級」是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且這將慢慢成為「新常態」。事實上,過去有些官員亂搞男女關係,即便被紀檢機構發現也多是內部處理。而這兩年,基本上都會把通姦公之於眾,這也是嚴格治吏的具體表現形式。習近平總書記前不久提出「四個全面」,其中最後一個是全面從嚴治黨,以此看,我認為「斷崖式降級」不會是一個短期行為,而會成為一個常規做法。

記者:雖然相對於以往「斷崖式降級」增多了,但總數仍不多,2014年以來,只有許愛民、張田欣、趙智勇、付曉光、蒙志鵬等極個別副部級官員、副廳級官員享此「待遇」,原因為何?

汪玉凱:我認為不是領導的決心不大,而是適合這種處置的人較少,能對號入座的太少。只有處在犯罪邊緣上的官員,才會面臨「斷崖式降級」的處分。而現實中,有些問題高官是既違紀也違法,而只要違法,基本上就要追究司法責任,它也就不只是「斷崖式降級」那麼簡單了。

「斷崖式降級」將來應該建立標準

記者:被「斷崖式降級」的幾名官員中,沒有低級別的,怎樣擴大「斷崖式降級」的處分範圍呢?

汪玉凱:我覺得,只要這口子一開,就得一視同仁地追究問責,不管領導幹部職位是高是低,權力是大是小。比如說,正部級幹部,如果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只是嚴重違紀,也可將其降為副處級,甚至降得更低;如果是廳級,若情況符合,也可按「斷崖式降級」處置,甚至降到科員都可以。所以我覺得,只要把這把尺子亮出來,就該公平地加以應用和使用。

這也亟須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摸索,來促使「斷崖式降級」走向常態化。在實踐過程中,我們可以找出一些規律性的東西。比如,根據具體違法違紀的情節、事實、性質和程度,來界定是採取普通降級,還是「斷崖式降級」,或者是追究司法責任。搞清其中的邊界,尤為重要。

記者:我們注意到,不論是《公務員法》,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違紀的公務員都有相關降級規定,但,什麼時候該降級、降多少級該遵循什麼標準?

汪玉凱:這個標準目前沒有,但我認為將來是會有的。一個官員違反了黨紀政紀,違反到什麼程度,要分幾個檔次,比如一檔二檔三檔四檔等,而不能一概而論。夠上第一個檔次降一級,夠上第二個檔次降兩級,以此類推。至於標準的制定,要根據他違紀的程度,如違規情節、涉案金額、造成的社會影響等,來確定他應降幾級。只有通盤考慮了這些因素,量化了並制定出若干具體條例後,才能對號入座,讓降級有據可依,避免自由裁量的可能。這樣的話,各地操作起來,也會比較眉目清晰,而不會造成靠人為的權力來決定是否「斷崖式降級」的效果。在我看來,從嚴就「斷崖式」,不想從嚴就給普通黨紀政紀處分,這顯然不公平。當然,要做到絕對公平或許挺難,但起碼要做到相對公平公正。至於標準制定的主體,肯定是人事組織部。

記者:這個關於「斷崖式降級」的具體執行標準,又怎樣才能受到公眾認可呢?

汪玉凱:該標準的制定,必須面向社會公開,並保障官員幹部的處分申訴權限。要讓民眾知道具體的尺度,明白為什麼要降三級或降四級,這樣也能讓民眾的參與權、監督權有了「用武之地」。它對官員也是種保護,讓他們免於因不公開因素導致的不合理對待。公開透明了,「斷崖式降級」會更具權威性。

有些人會擔心,「斷崖式降級」或淪為表面化的危機處理,等風頭一過受處分官員又官復原級,這關鍵也在於處理過程的公開透明。一般來講,公眾人物造成影響,事後也必須對公眾有個交代,他在什麼範圍造成影響,若要復出那也得在同樣的範圍公開。這樣,無論斷崖式降級還是再陞官才能都經得起檢驗。

      責任編輯:姚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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