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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區伯今拘留期滿 稱「我是冤枉的」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4-02]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以監督公車私用聞名的「廣州區伯」區少坤,因涉嫌嫖娼於3月26日在湖南長沙被處行政拘留5日。昨日下午,長沙市拘留所工作人員介紹,區少坤將於今日拘留期滿。今日凌晨1時30分許,首批8輛車次序快速開出該看守所,隨後又開出4輛,但隔著玻璃未能核實區少坤是否在其中。

昨晚,此前一直對「區伯嫖娼」案保持沉默的長沙市警方也作出回應,該案有群眾舉報、現場視頻資料、區某某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據其介紹,長沙市公安局自今年3月部署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掃黃掃賭集中整治行動,區某某等人賣淫嫖娼案是這次整治行動中查處的眾多案件中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觸犯法律,都將受到法律追究。

被抓前舉報公車私用

3月26日,從廣州開車到長沙的區少坤,及同行的廣州冼村「釘子戶」冼耀均因涉嫌嫖娼被長沙警方抓獲。

長沙公安局官微3月29日凌晨發佈消息,3月26日晚23時許,天心公安分局新開舖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轄區竹塘路某酒店客房內有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民警迅速到現場進行查處,當場抓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兩對違法嫌疑人。警方消息稱,經審查,違法嫌疑人區某(男,62歲,廣州市人)、冼某(男,廣州市人,47歲)對當晚分別在該酒店720、722房間內分別與賴某(女,江西省人,28歲)、孫某(女,湖北省人,25歲)實施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在被抓的同日下午,區少坤還曾通過微博賬號「廣州區伯」發佈了在湖南發現的兩起公車私用。

他在毛澤東故居「韶山毛澤東紀念園」內,發現牌照為「粵OA2401」的公務車公車私用,向廣州公安舉報。從區伯上傳的9張照片中可以看出,這是一輛銀色豐田。區少坤還介紹,25日,他在衡山也看到一輛其他單位公務車涉嫌公車私用,並通過微博向廣州市紀委官微舉報,但其未上傳該車照片展示牌照及車型。

新京報記者查閱公開資料發現,根據廣東省車牌號編排規則,「粵O」僅向公車發牌,其中「粵OA」號段屬於廣州市公檢法司系統,廣州市公安局擁有「粵OA+4位數字」號段,懸掛粵OA2401號牌的車輛應是廣州市公安局的公車。「這輛車可能是我們的吧」,昨日下午,廣州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但其並未提供更進一步消息。

昨日,冼耀均曾經的代理律師李海霞介紹,這已不是冼耀均第一次「嫖娼」了。2011年12月26日凌晨,廣州警方突然闖入冼耀均家中,將冼耀均及其妻子、未滿10歲的兒子帶走。被帶走的理由是,冼耀均41天前曾「嫖娼」。

李海霞稱,當時警方未提供任何物證,以失足婦女的口供及一條通話記錄便認定冼耀均「嫖娼」。冼耀均被廣州警方處以22個月的收容教育。此案一度引起社會關注。

昨日,冼耀均的妻子李女士介紹,同冼耀均、區少坤一起去湖南長沙的還有兩名男子,「他們4個人開一輛車去湖南的」,「4個人最後被抓的就我老公和區伯。」李女士說,她不知道他們去湖南具體做什麼。區少坤的朋友張先生說,區出發前曾說「要和朋友去湖南旅遊」。

律師三次探視均遭拒

區少坤被拘留期間,長沙市民周偉等4人曾獲得一次探視機會。但之後,包括區少坤的律師在內的多人多次嘗試探視均遭拒絕。

周偉此前在廣州結識區少坤,3月30日約14時半,他和另3人到長沙市拘留所探視,通過可視電話和區少坤聊了大概十分鐘。

電話中,區少坤對周偉說的第一句話是:「我是冤枉的」。

周偉稱「從視頻裡看到區伯是拖著左腿走路的,通話時區伯一直哭,狀態很不好。」

區少坤還讓周偉通知兩位律師朋友隋牧青和張磊來探視。

3月31日、4月1日,隋牧青、張磊和周偉等一行人3次到拘留所申請探視區少坤,均遭拒絕。

「我幾次給區伯代理維權案子,早有他的委託書,也帶了律所介紹信、律師證,可拘留所工作人員沒給任何理由,就是拒絕。」隋牧青介紹,3月31日下午,拘留所工作人員曾出示一張紙條,稱是區少坤寫的。「只晃了一下,深色中性筆,大概寫了一句『區伯不方便見人』,來不及看完,工作人員就收回去了。」隋牧青說。

隋牧青當場質疑,「首先不能確認是區伯寫的,即便是,也不能確認是他的真實本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指出,長沙拘留所無權拒絕律師會見,「不讓律師會見是違法的」。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條文規定,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代理律師依照相關程序可以會見當事人。看守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處罰決定書洩露隱私

「嫖娼」案發後,網上出現相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引起了爭議。法律專家表示,區少坤涉嫖娼的具體細節屬於公民隱私,洩露該決定書涉嫌違法。

在長沙警方發佈區少坤等人涉嫌嫖娼被拘留信息前,3月28日,一份《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在網上流傳,該《決定書》落款是2015年3月28日,蓋有「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紅章。

該《決定書》稱,3月26日23時許,區少坤在長沙天心區竹塘路某酒店內以1200元的價格與賴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查獲。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區少坤、賴某某的陳述及辯解、證人證言、檢查筆錄、現場照片、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區少坤行政拘留5日。

經查詢,率先在網上發佈該《處罰決定書》的是新浪微博註冊名為「魚腦貓小姐_L33」的網友,該微博賬號地址顯示來自廣州市。目前,該博主已刪除這條微博內容。

這份有個人詳細信息的《處罰決定書》如何在網上流傳?昨日,新京報記者致電長沙警方政治部宣傳處一名工作人員,對方未予回答。

目前,警方仍未透露區少坤的處罰決定書如何流出去的。

一名民警指出,區少坤涉嫖娼被抓只有公安機關和區少坤等極少數人知道,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做出,微博女子獲得判決書並公佈於眾,屬於非法行為,通過微博後台很容易鎖定博主身份,查找判決書洩露的途徑。

廣州區伯可對警方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針對區伯嫖娼被公開事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認為,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公民隱私應該受法律的充分保護,區伯嫖娼受行政處罰屬於個人隱私,不在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之列。區伯被釋放後,可對相關機構或洩露其個人隱私的相關個人進行行政訴訟。

國務院發佈《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強調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但何兵指出,信息公開不代表不保護公民隱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應該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為標準,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必須公開,但涉及公民隱私的信息不能公開。

區伯嫖娼的具體細節屬於公民隱私,不在信息公開之列。「即使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信息公佈都不公開點名道姓,用某某來代替真實姓名,區伯嫖娼這類對社會危害不是很大的行為,不應該被公開。」

網上公開的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區伯的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嫖娼的細節,何兵認為這份處罰文書包含了區伯大量隱私,公安機關理當保密,但處罰決定書公開侵害了區伯的隱私權,屬於違法行為,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受到處罰。

何兵認為,區伯釋放後可以對公安機關和相關個人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組織調查區伯的隱私是如何被洩露的,一旦涉及違法行為,應當接受相應處罰。」

      責任編輯:王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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