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葉臻瑜 福州報道)記者16日獲悉,經大陸交通運輸部同意,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出台了《福建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物運輸暫行管理辦法》,促進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發展和車輛互通。大陸和台灣的經營者,都可提出備案申請,完成備案的台灣經營車輛,將配發有效期限3年的通行證。
記者瞭解到,該辦法面向大陸和台灣經營者都開放。台灣地區經營者申請時,需準備兩岸間道路貨運經營備案表,台灣地區有關部門的批件及其複印件,台灣地區登記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方可成功辦理。
「通行證」有效期達3年
同時,大陸或台灣經營者擬從事平潭與台灣間道路貨運的,在提供規定的材料後,應向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並在2個工作日內收到主管部門簽署的備案意見。對完成備案的台灣經營車輛,平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配發有效期限長達3年的「台灣地區車輛大陸(福建平潭)道路運輸通行證」。同時,對完成備案的大陸經營者,應根據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營運手續。
記者還瞭解到,經備案同意的經營者從事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業務時,所使用的貨車須通過滾裝船舶在平潭和台灣地區指定港口上下,並辦理口岸相關手續後,始得進入平潭或台灣地區。從事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的車輛,不得經營平潭地區區間內道路貨運,不得在大陸境內平潭以外地區承攬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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