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華北電力大學(下稱華電)後勤服務集團國際交流中心原副主任李克忠,指使供貨商虛報貨物數量,授意餐廳領班及庫管員視而不見,騙取華電食品採購款13萬餘元。馮素清還利用擔任沁園春餐廳經理等職務的便利,多次銷毀點餐單、私自截留現金餐費,侵吞餐費6.5萬元。
《法制晚報》記者今天上午獲悉,昌平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李克忠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以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判處馮素清有期徒刑4年。
案情讓供貨商虛報貨物後勤高管貪13萬
53歲的李克忠初中畢業來就打工,1995年成為華電食堂部一名廚師。
2002年,李克忠被調到大學下屬的一家培訓中心擔任管理食堂的副主任。一年後,他調回華電餐飲中心教職工食堂當上副主任。
2007年學校改組,教職工食堂和華電新組建的國際交流中心合併,李克忠當上國際交流中心的副主任,主抓龍源閣餐廳及採購事項。
現年38歲的馮素清則是餐飲部沁園春餐廳領班、龍源閣餐廳前台主管兼大堂經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間,李克忠在擔任交流中心、服務中心、餐飲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管理餐飲部的職務便利,指使供貨商黃某、周某虛增貨物數量,授意馮素清及庫管員宋某等4人收貨時不實際稱重即簽字確認,騙取華電食品採購款共計13萬餘元,馮素清得到7000元。
領班私吞餐費稱一人收銀沒人監督
另外法院還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7月,馮素清在擔任交流中心餐飲部沁園春餐廳領班期間,利用經手前台結賬的工作便利,多次採用銷毀點餐單、私自截留餐費的方式,侵吞餐費6.5萬元。
馮素清稱,2005年下半年她開始負責餐廳的收銀工作。因為餐廳是國營的,沒有核對單子的明確規定,餐廳的經營收入實際上就沒什麼監督,前台收銀就她一個人,時間長了就銷毀一些現金餐費的單據,把錢套出來一部分據為己有,還有的給了前夫。
揭秘指使送貨商虛報海鮮數量套取公款
2007年,李克忠跟馮素清打招呼,稱其在送海鮮的黃某那兒打牌輸了錢,讓給黃某多入點兒賬。
據黃某證言稱,他在城北交易市場有一家水產品攤位。2007年前零零星星向華電餐廳供貨。到2007年該校餐廳改組後,水產品的需求突然變多。2007年下半年,李克忠在黃某送完貨後對他說,「你送貨單上多加點貨,給我弄點零花錢。在海蝦、海參上多加些份量,我和馮素清說過了。」黃某稱,自己要是不同意,李克忠就不讓他繼續送貨。
此後,他每次送貨時都要虛報重量。「魚或蝦庫管會稱重,海蝦或者遼參偶爾抽查,因為海蝦或者遼參稱重時可能死亡,不利於保存。基圍蝦、遼參等水產品上每次多虛報二三兩。」
黃某虛報時會做標記,結算後給李克忠錢。從2007年到2012年底,黃某幫李克忠套現6萬多元。
2011年後,李克忠又要求黃某按其供貨比例給其回扣,其中2011年按照營業額的3%、2012年按照營業額的5%返錢。
截至案發,黃某一共返給李克忠5.5萬餘元,另一凍貨供應商周某返利7.4萬餘元。
自辯主犯不認罪辯護人稱應該無罪釋放
在庭審中,李志忠稱自己沒有貪污,也沒有指使他人進行犯罪活動。他的辯護人認為,檢方指控李克忠貪污13萬餘元,除其中的7000餘元外,剩餘部分證據不足。涉及的7000餘元與李克忠沒有關係,建議對李克忠宣告無罪。
而馮素清對指控未作辯解。
她的辯護人認為,馮素清未受單位委託,提供的只是普通的勞務,而不是公務,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對指控的與李克忠共同貪污的定性沒有異議,但只有7000元可以認定,認定其共同貪污13萬元證據不足。且馮素清是從犯,侵吞6.5萬元是自首。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而檢方則提出,李克忠、馮素清構成貪污罪,且李克忠拒不認罪,不上繳贓款,應當從重處罰。
判決副主任判10年3個月領班獲刑4年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克忠是主犯,馮素清是從犯。馮素清侵吞單位公款,其行為又構成職務侵佔罪。李克忠的辯解及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鑒於馮素清在貪污犯罪中是從犯,其主動退賠犯罪所得,對其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職務侵佔罪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李克忠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馮素清有期徒刑2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繼續追繳被告人犯罪所得,發還華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