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海巖 北京報道)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2日表示,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同時發佈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自7月1日起實行。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根據備忘錄,符合條件的內地公募基金通過簡易的認可程序後,即可向香港投資者銷售,香港互認基金也可委託內地銷售機構向內地投資人公開銷售。據測算, 符合互認條件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內地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有850只左右。
兩地基金互認最早提出是在2013年1月,經過兩年多的漫長談判最終達成了共識。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在當前的市場形勢下,推出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條件己經具備。滬港通試點以來,一直保持平穩運行態勢,為基金互認的推出實施起到了良好示範作用。基金互認是「場外市場」的互通互聯,每一隻互認基金需經法定程序後才能實現跨境銷售,兩地監管機構關於「通過基金互認實現兩地市場互利共贏」的出發點一致,並就穩步均衡推進互認基金准入工作以確保資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達成共識。
鄧舸表示,《備忘錄》是在兩地監管機構經過長期多輪的溝通、討論、磋商與研究的基礎上審慎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地基金互認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則及適用範圍、信息交換與監管合作等總體安排,並在附錄部分對互認基金設定了一些具體要求,包括互認基金的資格條件和種類,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資、運作、銷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標準。根據《備忘錄》,符合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通過兩地監管機構簡易的認可或許可程序後,即可分別向香港和內地市場的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此外,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通過對等設置互認條件,促使互認基金在兩地市場互利發展和資金流出入基本均衡。
鄧舸表示,內地基金與香港基金互認的標準一致。香港基金應符合的條件為:一是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證監會批准公開銷售;二是管理人在香港註冊和經營,未將管理職能轉售至其他國家和機構,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處罰;三是採用托管制度;四是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和指數型,含交易開放式指數基金;五是基金成立一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占總資產比例不高於50%。同樣的,內地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以上條件。
據測算, 截至去年底,符合互認條件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截至一季度末,內地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有850只左右。
此外,中國證監會就此還制定了專門的基金互認暫行規定,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進入內地的條件和註冊要求;二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的信披要求;三是明確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的基本原則;四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內地代理條件的職責範圍;五是明確了對香港互認基金的監管安排。
對於內地投資人如何申購香港互認基金,鄧舸表示,香港互認基金可委託內地銷售機構依法依規公開銷售,內地投資人可到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業務,流程與申購內地基金相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設定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投資額度的使用、分配按照國家外匯局規定施行。
對於兩地基金互認的意義,中國證監會認為,基金互認是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是內地與香港基金市場相互開放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將會進一步增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的互聯互通。
中國證監會稱,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將拓寬跨境投資渠道,提升兩地市場競爭力;為兩地監管機構共同建立基金監管標準奠定基礎,推動亞洲資產管理行業發展;為兩地投資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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