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文森)「無證童」懷仔事件引起香港社會關注,保安局今日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透露,由2005年至上月,特區入境處處長行使酌情權批准186人留港。
保安局今日在書面回覆中透露,由2005年至上月,獲入境處發出擔保書以代替羈留的逾期逗留個案,留港期間最短者少於一周,最長的個案因涉及訴訟等特殊情況留港達10年。
當局指,獲入境處發出擔保書以代替羈留者,須按入境處訂明的期限親自向入境處報到。入境處會按每宗個案情況決定有關報到的訂明期限,及是否准許該人繼續以擔保代替羈留。惟保安局未能提供入境處把逾期逗留人士遣返原居地的數字。
保安局又指,由2005年至上月共有32宗持擔保書的內地兒童向教育局申請就學,入境處均表示沒有異議。
當局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一一五章)第四十一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過去10年,因逾期逗留而被檢控的訪客數字每年下降,由2005年的10,073人,跌至去年的1,373人,最主要涉及內地人,其次是亞太地區人士,第三為非洲人。截至上月,今年共有620人因而被檢控,其中556人為內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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