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在最高法院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院就涉台民事判決對外發佈了《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和《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仲裁裁決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港澳台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郃中林表示,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大陸法院一律認可和執行。
最高法院方面透露,1998年以來,就台灣民事裁判在大陸的認可和執行,最高法院先後發佈了四個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新發佈的司法解釋拓寬了可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範圍。
郃中林表示,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大陸法院一律認可和執行,其中既包括裁定,也包括調解書(台灣法院為調解筆錄)。對台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特別是賠償判決,大陸方面也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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