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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銀行業超百人貪腐落馬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8-02]

【文匯網訊】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有銀行業人士向記者分析,銀行多是國有控股或地方政府控股,銀行業高管既是國企高管,也是黨政機關領導。我國以銀行業為主的融資體系和資金的相對稀缺性決定了放貸也是一種很大的權力。因此,銀行業高管成為了渴望資金的企民營企業甚至是一些大型企業和地方政府競相追捧、尋租的對象。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的統計數據也印證了這種說法,信貸是銀行極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絕大多數銀行高管的落馬都是因為受賄。

隨著我國各個行業反腐的逐步深入,看似風平浪靜的金融領域實則早已暗潮湧動。

記者根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等權威渠道發佈的信息進行不完全統計,從2014年8月至今近一年的時間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涉嫌貪腐、違法違規操作等進入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員達127人,主要涉及受賄、挪用公款、貪污、挪用資金、違法發放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

超15名高管「落馬」

金融領域的反腐,也是「蒼蠅老虎一起打」。

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的銀行業高管,即總行副行長以上級別的就有10人,分別是原成都銀行董事長毛志剛、原郵儲銀行行長陶禮明、原廣發銀行董事長李若虹、原龍江銀行董事長楊進先、原許昌銀行董事長高志民、原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鄭新平等。

不過,這一數據尚未包含紀檢等部門或者銀行已經發佈公告,但尚未進入司法程序的部分違法違紀高管。比如,原民生銀行行長毛曉峰、原華夏銀行副行長王耀庭,以及近期出事的原龍江銀行副行長王貴彬、原河南農村信用聯社副主任楊清祿、原雲南農村信用聯社主任羅敏等人,以此統計銀行業高管「落馬」人員超過15名。

近年來,內蒙古、黑龍江等地也成為金融腐敗案件的高發區。內蒙古銀行前後兩任董事長和行長均先後「落馬」。2014年9月,原內蒙古銀行董事長楊成林因涉嫌重大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隨後被批捕;2015年1月,楊成林被以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審查起訴。

楊成林出事後不到一個月,該行原董事長姚永平也因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被立案偵查。2015年1月7日,原內蒙古銀行副行長延城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批捕,偵查結束後被以涉嫌受賄、貪污犯罪審查起訴。此外,還有原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主任武文元也因為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

有銀行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道,銀行多是國有控股或地方政府控股,銀行業高管既是國企高管,也是黨政機關領導。我國以銀行業為主的融資體系和資金的相對稀缺性決定了放貸也是一種很大的權力。因此,銀行業高管成為了渴望資金的企民營企業甚至是一些大型企業和地方政府競相追捧、尋租的對象。

記者不完全的統計數據也印證了這種說法,信貸是銀行極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絕大多數銀行高管的落馬都是因為受賄。

前述進入司法程序的127人中,涉嫌受賄犯罪的為75人,占比為59%;其次涉嫌挪用公款22人,占比為17.3%;其他的涉嫌挪用資金、行賄、違法發放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也是金融案件高發領域。

農信社風控薄弱

雖然大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內控體系,但是從金融案件發生機構分佈的統計數據不難看出,業務體量大、涉及面廣的國有大行、風控相對薄弱的農信社成為金融案件的高發區。

據不完全統計的數據顯示,近一年落馬的127名銀行業從業者中,農信社人數最多,為19人,占比接近15%;工商銀行共有16人,占比為11.8%;其他涉嫌違法違紀的人數較多的機構分別是郵儲銀行14人、建設銀行12人、交通銀行10人、農業發展銀行8人、農業銀行6人、中國銀行6人、內蒙古銀行4人。

在銀行業內控和風險管理相對薄弱的情況下,更需要加強外部的監管和約束。自2014年末起,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一行三會」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兩加強兩遏制」專項檢查活動,目的是「遏制違規經營和違法犯罪」,打擊目前各銀行業機構在經營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違規、違法問題。

據悉,本次檢查針對銀行業機構2010年至2014年內部管理、業務經營以及對違規違法問題的問責與整改情況,重點排查違規經營和違法犯罪較為集中的信貸業務、存款業務、票據業務、同業業務、理財業務、財務管理等領域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北京一名城商行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近年來,明顯感覺金融領域的反腐力度在加大,首先是反腐倡廉的教育增多,其次制度的建設方面,查漏補缺在增強。不過,由於體制機制等因素,農信社的內控管理和其他機構,特別是上市銀行之間仍有較大差距。

基層支行成案件高發區

一名從國有大行跳槽到華北地區一家城商行的支行長坦言,國有大行之所以成為金融案件高發區,和大型銀行缺乏競爭力的激勵機制關係很大。「五大行的存貸款獎勵標準普遍比股份制銀行和其他中小銀行低,而且比較平均,績效獎金的靈活性較低。」

他認為:「支行行長還是有一定社會地位和身份的,拉完存款或放貸後,如果原本銀行給的獎勵就比較高,幹嘛還冒險去拿客戶給的錢?如果獲得貸款後,客戶要表示感謝,也可以通過業務上進行幫助,多給支行存款或做點別的業務,而不是給支行長個人私利。」

前述支行長也表示,在審貸分離的制度下,支行長其實並沒有貸款審批的權限,只有推薦客戶的權利,因此要在貸款中受賄或者獲得利益輸送並不容易。

不過,在前述進入司法程序的127人中,支行行長確實為案發率最高的群體。上述金融案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副行長以上級別的高管有10人,占比為7.8%;銀行的中層領導,即分行行長、副行長、總行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級別的共有15人,占比為11.8%;銀行的基層管理者,即支行長、副行長以及同等級別的有58人,占比為45.6%;普通員工有37人,占比為29.1%;另外,還有7人是來自金融辦、銀監局、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占比約為5%。

除了激勵機制的因素,支行行長也是銀行各個部門層層分解的各項任務指標的直接責任人。為了完成業績的考核指標,有的支行行長不惜鋌而走險,甚至睬到觸犯法律的「紅線」。

從統計數據中不難發現,銀行的支行行長、副行長和基層員工更容易在操作層面觸犯法律法規。比如,犯違法發放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變造金融票證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集資詐騙等。

      責任編輯:夏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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