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陳敏 合肥報道)馬鋼集團特鋼公司原黨委書記張建平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28萬餘元,被一審法院判刑5年。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由提起上訴,近日,安慶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14年7月25日張建平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4年8月18日經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縣公安局執行逮捕。一審法院安慶市宿松縣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2014年間,張建平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錢和購物卡共計人民幣281632元。宿松縣法院認為,張建平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50000元。
一審宣判後張建平認為自己不是國有公司的人員,馬鋼集團公司從未對其有過任職文件,因此不構成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是提出上訴。針對張建平的上訴理由,安慶市中院審理認為:2008年1月1日,張建平與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自1996年6月29日起。張建平屬於司法解釋所指的經國有公司提名,在國有控股的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原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