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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會議上發表講話。 【文匯網訊】8月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在北京聯合召開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全國律師工作會議由四部門聯合召開,這在我國律師事業發展史上尚屬首次。
據澎湃新聞報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發表重要講話,要求司法人員和律師構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良性互動」的新型關係。
他還要求,律師執業必須堅守四條底線:遵守憲法法律、忠於事實真相、堅守執業紀律、堅持謹言慎行。
會上,孟建柱還首次談到奚曉明案,稱奚曉明作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是司法界的恥辱。
無視律師意見錯案發生率會上升
孟建柱稱,目前司法人員和律師之間的關係總體健康,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司法人員對律師執業存在偏見,潛意識地認為律師是挑刺、攪局的,不尊重甚至歧視律師;有的律師對司法人員也不尊重,甚至詆毀、謾罵;有的司法人員和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吃喝請托,甚至違法交易、大搞利益輸送等。
他拿奚曉明案作為反面教材,痛批該案是「司法界恥辱」,稱奚曉明作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
孟建柱認為,司法人員和律師職業的天然聯繫,決定了兩者之間既不能搞簡單的物理隔離,也不能搞庸俗關係學,更不能勾肩搭背、不分彼此、違法交易、搞利益輸送。
孟建柱用了二十四個字來概括司法人員和律師應該構建的新型關係,並稱主動權在政法機關: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良性互動。
孟建柱說,律師依法在訴訟每一個環節上較真、在案件每一個細節上挑毛病,有利於司法人員的認識更加符合實情的本來面目,從而少犯錯誤,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實踐也表明,如果不發揮好律師的作用,無視律師的合理意見,錯案發生幾率就會上升。據有關方面對近幾年糾正的歷史上一些冤假錯案進行分析,偵查階段刑訊逼供、監督不力,庭審階段不重視律師的辯護意見,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等,是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律師執業權受損將有四層救濟機制
孟建柱說,近年來我國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執業環境不斷改善。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充分,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這「老三難」尚未根本解決,又出現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的「新三難」問題。
他要求,各級政法機關要把法律已規定的律師執業權利落實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機制,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服務,同時完善律師執業權利受侵犯的救濟機制。
澎湃新聞瞭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此次提交會議討論。
文件呈現出許多亮點,對律師執業中的「老三難」、「新三難」都做了相應的規定,且完善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
文件分四個層次設置了救濟機制。即:投訴機制,律師向辦案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和投訴的處理和救濟;申訴控告機制,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時的處理和救濟;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益;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會議還提出,要加強律師執業的規範和管理。孟建柱稱,律師執業必須堅守四條底線:遵守憲法法律、忠於事實真相、堅守執業紀律、堅持謹言慎行。
他說,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時,不能進行誤導性宣傳、評論,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輿論審判」。
最高法副院長奚曉明被查 系十八大後法院系統「首虎」
中新網北京7月12日電(記者馬學玲) 1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進入最高法工作已30餘年的奚曉明,是十八大以來,中國法院系統被調查的首位高官。
入職最高法30餘載
官方簡歷顯示,現年61歲的奚曉明是江蘇常州人,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奚曉明1982年進入最高法工作,擔任研究室書記員。至今次被查,除期間幾次外出鍛煉、學習、掛職外,奚曉明在最高法已經工作了30多年,歷任研究室審判員,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等職。
2004年6月,50歲的奚曉明升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被查兩個月前還在主持民法典編纂
根據公開報道,奚曉明被查消息公佈兩個多月前,他還在接領新任務。5月12日,最高法正式宣佈成立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組長由奚曉明擔任。
奚曉明指出,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全力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做好這項工作。
此外,5月19日,奚曉明還亮相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的揭牌儀式,並宣讀了《關於聘請王衛國等40人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的決定》。
目前,最高法官方網站「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一欄中,已無奚曉明的名字和相關信息。
十八大後法院系統「首虎」
奚曉明是十八大以來,中國法院系統落馬的首名省部級官員。
在奚曉明之前,2008年,時任最高法副院長黃松有落馬,這在當時被輿論描述為「1949年以來中國因涉嫌貪腐被調查的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
媒體:奚曉明曾將「最荒唐的判決」寫入指導書
奚曉明是中紀委今年以來查處的第16名省部級官員,在他之前,已有楊衛澤、馬建、陸武成、斯鑫良、許愛民、景春華、栗智、仇和、徐建一、廖永遠、徐鋼、王天普、余遠輝、肖天、樂大克等15人。
7月12日,中紀委網站發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奚曉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張新明與呂中樓的礦山股權糾紛案——張新明的代理律師李飛是奚曉明大學同學,但李飛堅決否認涉案。
民法學界稱,張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作為「學者型法官」,奚曉明將此案編入了最高法院指導審判的書中。
此外,張新明案判決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組」決定的。奚曉明(上周之前)只是這個討論組的其中一員。
時隔7年,繼黃松有之後,1949年後落馬的最高級別司法官員再添一位。
中紀委2015年7月12日發佈的消息僅36個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當日,最高法院官網已將奚曉明的名字抹去。他在最高法院工作了33年,擔任副院長11年。
1.「幾十年來最荒唐的審判」
北京日報官方微信公眾號「長安街知事」當日披露,奚曉明被指與山西的官商有勾結,去年曾被中紀委約談過。
多家媒體報道稱,奚曉明疑涉入前山西兩大煤商張新明與呂中樓的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子的大概緣由是:山西省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購買金海煤礦時遇到資金短缺,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呂中樓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最後將股權悉數轉給沁和。沁和最終共支付4.23億元(張新明所承認的數額),獲得在該煤礦占股62%。
不久,該煤礦市價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想要回股權遭拒,於是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發起訴訟,要求廢止當年的轉讓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審支持了張新明的訴求。
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於2012年9月作出判決:判令沁和歸還張新明46%的股權。案號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
2013年1月,針對「76號判決」召開的兩場研討會在北京召開,國內最著名的民法和民訴法學者幾乎悉數到場。
幾乎從不參加個案討論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主動參會,「這樣高級別的、如此糊塗的判決,如果再不出來說句話,實在是對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如果煤炭價不漲,也就沒有了這個案子。現在煤炭價漲了,才有了這個案子。」梁慧星解釋,最高法院依據公平原則作出判決是錯誤的,既然雙方當事人都是商人,那麼雙方約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法院就沒有權利干預。
「這個判決顛覆了十幾項法律原則和制度,」梁慧星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全國性的指導作用,如果下級法院都效仿,「那法律關係就亂了,社會就亂了,社會穩定就不存在了,法治國家就很難實現了。」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譚啟平的話更直接:「這個判決是我幾十年來看到的最荒唐的判決。」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審理此案。但如此重大的案子,在有大量新證據提交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卻沒有開庭審理。
張新明最終如願以償的拿回了股權。
據財新網報道,張新明在最高法院的一位上訴代理律師,系奚曉明在吉林大學的同學。張新明在此案的訴訟中,被疑得到奚曉明的幫助。
南方週末記者查實,張新明的上訴代理律師是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飛,他與奚曉明確實同在1982年1月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系。律所的網站介紹,當事人對他的評價是「聘請了李律師,我們放心」。
因涉及華潤併購案,張新明已於2014年8月被有關部門控制。
2015年7月13日,李飛在電話中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我可以負責任地講,這個事情(奚曉明被查)與我們和這個案子(張新明案)一點兒也沒關係。」
南方週末記者注意到,「76號判決」並非合議庭作出,而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組」決定的。
南方週末記者從最高法院內部人士處獲悉,這個討論組成員包括了多位最高法院領導,以及有審委會委員身份的相關審判庭的庭長們。奚曉明(上周之前)只是其中一員。
2.很多工具書的主編
在被查之前的最高法院領導班子中,奚曉明是唯一有過公安經歷的大法官。他在瀋陽當了六年警察後,考入吉林大學法律系。1982年1月大學畢業後進入最高法院,並工作至今。
奚曉明先在研究室待了11年。此後,他的工作重心一直都在民商事審判。
1993年7月起,奚曉明擔任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2000年經濟審判庭變更為民事審判第二庭,擔任庭長,並升任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6月,奚曉明升任最高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在最高法院的四個民事審判庭中,民一庭管「家長裡短」及房地產糾紛,民三庭專事知識產權審判,民四庭負責涉外和海事海商審判。民二庭負責商事審判,因此又俗稱「商事庭」。接近最高法院的人士確認,被查之前,奚曉明分管的主要是民一庭和民二庭。
近年來每召開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代表最高法院出席並講話的,就是主管民商事審判的副院長奚曉明。廣義的民商事,包括了民二、民三、民四等三個審判庭的管轄範圍;狹義的民商事,指的就是民二庭的管轄範圍。
商事審判對專業能力要求尤其高。最高法院一位庭長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在最高法院內部,奚曉明的人品及能力,均有很好的口碑。
在研究室工作期間,奚曉明拿到了北京大學的民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7月又獲得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到,他的導師是民法大家魏振瀛教授。
2007年10月23日,奚曉明被中國人民大學聘為兼職教授。人大法學院院長稱之為「真正的學者型法官」,「在民商法學界有相當大的影響」。
在被查之前的這兩個月裡,奚曉明又多了兩個學術頭銜:最高法院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組長和最高法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前者尤為重要。編纂民法典是中國幾代法律人的夢想,曾四次啟動但均擱置。
到了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案子,除了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之外,由於涉案金額往往動輒幾億甚至數十億,給了外界更多想像的空間。
7月12日,奚曉明的博士生同學、律師張慶方所撰寫的《致奚曉明同學》透露了如下細節:奚院長是個非常謹慎的人,這當然和他是經濟庭出來的有關。因為經常要對重大的經濟利益之爭做出決斷,他自然就免不了經常成為攻擊的焦點。這也導致他在仕途中的每一個重要關口,都伴隨著眾多的舉報。
除了審判工作之外,最高法院的重要功能是對下指導。許多司法解釋,如《擔保法》司法解釋、《破產法》司法解釋的很多條文都出自奚曉明之手。
一位中級法院民庭庭長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每次有法律或司法解釋出台,最高法院就會出一套書,此外還有常年出版的審判指導用書。這些書往往由最高法院的相關審判庭編寫,主編一般由主管副院長掛名。
這兩類書,許多民事法官人手一套,使用率非常高。上述庭長說,這些書裡提到的案例,即使不屬於最高法院正式公佈的「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也都被認為具有相當的指導作用。
而頗受爭議的張新明與呂中樓的股權轉讓糾紛案,被列為「指導案例」,寫進了奚曉明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公司與金融》一書中,其裁判要點是:如何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予解除。
3.兩個悲劇的「學者型法官」
展現在公眾面前的中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往往是他們的會議講話或者所出版的指導類書籍,親自審案的案例,非常少見。
自2002年3月首次評定、晉陞大法官,13年以來,中國產生了3位首席大法官和110多位大法官。而南方週末記者在公開資料裡,僅找到18次大法官審案案例。
其中,由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審理的就佔了4例。他最後一次開庭審案,是在2007年12月4日。
整整6年後,2013年12月4日,終於又有最高法院大法官披掛上陣,他就是奚曉明。
這是第十三個全國法制宣傳日,最高人民法院公眾開放日。最高法院第一大法庭,奚曉明敲響法槌,審理騰訊與奇虎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這起「中國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被媒體稱作「3Q大戰」。二審開庭及宣判均以「全媒體」形式全程直播。
根據在場媒體的描述,審判長奚曉明迅速將「3Q大戰」的爭議歸納為5個焦點問題。庭審中,大法官不時有針對性地發問,對互聯網行業新的技術名詞、經營模式皆信手拈來。
2014年2月24日,長達76頁3.6萬餘字的判決書公佈。
大概是有太多的相似之處,不少媒體將奚曉明與黃松有相提並論。
兩個人都是民法學界業內公認的「學者型法官」,擁有博士學位,只是擅長的細分領域不同:黃松有擅長的是婚姻等傳統的民事審判,而奚曉明更偏重商事和知識產權審判。
若要論學術成就,或許黃松有還更高一籌。他居然在落馬後獲得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
黃松有的研究甚至超越了民事領域。2001年6月28日,就因冒名上學引發的齊玉苓訴陳曉琪案,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批復,認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齊玉苓案因此被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時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黃松有還專門在《人民法院報》就此批復撰文《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認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逐步將憲法引入訴訟程序,直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而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2008年12月24日,黃松有被免職還不到兩個月,最高法院廢止這份批復。「憲法司法化」的呼聲也從此偃旗息鼓。
黃松有被查後,「學者型法官」的名聲一夜之間跌入谷底。根據2010年1月的判決,黃松有因犯受賄罪和貪污罪被判無期徒刑。而坊間則更津津樂道的,是有關他喜歡幼女的癖好。
2012年,當嫖宿幼女罪爭議白熱化的時候,甚至有不少人相信,嫖宿幼女罪是黃松有所制定。實際上,這個罪名是1997年刑法大修時寫入的,當時黃還只是廣東的一名法官。而關於他玩弄幼女的傳聞,也無據可查。
失去的不僅是自由與聲譽。
人民法院出版社一位編輯告訴南方週末記者,2007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原本的署名是「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2013年再版時,「黃松有主編」被刪除。
人走茶涼。黃松有落馬後,《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主編也換成了奚曉明。
這回,出版社或許又要有所準備了——奚曉明主編的書,可遠遠多於黃松有。南方週末記者在亞馬遜網站上查找到「奚曉明」的詞條達360多條,其中大量的圖書為其主編的工具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