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曹宇 實習記者 李璇曄 河南報道)「本院認為,罪犯張某、陳某自入獄至本次提請減刑考核截止日已服刑兩年以上。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建議對罪犯張某從寬減刑,本庭予以採納。」8月24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新鄉中級法院首次公開審理罪犯減刑假釋案,此次公開庭審標誌著河南將全面推進減刑假釋案件公開庭審制度,減刑假釋案件將從最初的「書面審批」轉型為「面對面庭審」。
據了解,河南法院是全國首個建立減刑假釋庭的法院。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認為,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不當的減刑、假釋,必定削弱刑罰的懲罰功能。而且正確的減刑、假釋,對於保障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至關重要。如果減刑、假釋適當,就會產生預防和減少犯罪的效果。相反,如果減刑、假釋不當,就會出現刑滿釋放犯重新犯罪的問題,不僅給社會增加矛盾,而且會給再次改造這些人增加難度。
與以往的庭審相比,此次庭審的特點主要有三個:一是引入了減刑證明制度,罪犯能不能減、減多與減少,要由證據來決定,而且證據要經過法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只有罪犯的悔改表現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減刑。二是貫徹言詞證據原則,證人要盡可能地出庭作證,並當庭宣誓如實作證,實事求是地證明罪犯在監獄的改造表現情況,避免形式簡單、內容空乏的書面證言。三是採取事實證明方法,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證據必須能夠反映罪犯入獄後經過教育改造逐漸向好的轉變過程,必須有多個確有悔改表現的客觀事實作支撐,並且各個事實之間能夠形成方向一致的證據鏈條,改變以往簡單把罪犯的考核積分和表揚獎勵作為確有悔改表現主要依據的習慣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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