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趙大明 天津報道)在天津港「8.12」特大事故發生一個月之際,9月11日,為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格落實「三個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安監等部門的監管責任,政府的屬地責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規定》,對危化品企業管理的流程、責任劃分及實施辦法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嚴控「安全距離」
規定稱,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距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和標準,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並徵求同級安監部門的意見。同時特別規定,港口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建設項目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危化品不得混存混裝混運
規定稱,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嚴禁超範圍、超量儲存,嚴禁禁忌物混存;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混運,不得將互相禁忌的危險化學品混裝混運;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開具的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載明事項進行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