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肖剛 蘭州報道)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新出台的《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農村集體聚餐一次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舉辦者必須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報告。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聚餐由舉辦者和承辦者實行雙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和幫廚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主要原料來源、聚餐菜譜和是否為清真聚餐等。
而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含城鄉接合部)居民因婚喪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一次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動廚師或舉辦者自行加工烹飪的集體聚餐活動。提前報告旨在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的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辦法》中明確,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現場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由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派監督員現場指導;就餐人數500人以上(不含500人)的,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監督員現場指導。
對於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聚餐中,若有人員出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狀,《辦法》要求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及時將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就診,並迅速報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對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舉辦者和流動廚師,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追究相應人員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