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陳敏 合肥報道)安徽省宣城市涇縣原副縣長茆衛喜因受賄37.08萬,日前被宣城市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違法所得37.08萬元予以追繳。
被紀委談話後依然多次受賄
茆衛喜曾擔任涇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涇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據悉,早在2011年,涇縣紀委在接到舉報後,曾找茆衛喜談話,可此後茆衛喜依然多次受賄。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茆衛喜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結算、企業入園落戶、征地拆遷等事項上接受請托、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08萬元。
今年4月8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茆衛喜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違法所得37.08萬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茆衛喜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審理認為,案發前茆衛喜已主動向領導和組織匯報其違法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調查處理。依據相關規定,茆衛喜的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日前,宣城市中院終審作出改判,以受賄罪判處茆衛喜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違法所得37.08萬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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