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日報報道,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此類事項,以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加快研究論證,成熟一批取消一批;以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原則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確需保留的可通過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設為行政許可。
本屆政府成立以來,經過兩年多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部門已經取消或下放超過1/3的審批事項。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各方面反映地方政府實施的審批事項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無權調整。為進一步打開地方改革空間,國務院決定對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
本次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共涉及18個部門,項目較多的有地方稅務部門、衛生計生部門等。
這些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有三個特點:
一是量大面廣,與市場、社會和人民群眾聯繫比較緊密。取消了地方稅務部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等29項審批,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加快企業資金流動和縮短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週期,也有利於西部地區發展。
二是取消了一批國務院部門委託,地方初審的項目。取消了「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變更初審」等。今後,這些項目的審批不需要過地方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兩道審批門檻,企業只需要到國務院部門直接進行申報即可,減少了審批環節,提高了辦事效率。
三是「含金量」較高。取消了「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等一批項目,這些項目取消後利於促進穩增長,激發市場投資的潛力和活力。
《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要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62項)
序號項目名稱審批部門設定依據
1不需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印發關於組織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計高技〔2000〕2433號)
2境內國際科技會展審批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
3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變更初審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辦理車輛企業更名遷址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1〕1111號)
4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省、市級民政部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5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7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審批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1號)
8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6號)
9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10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1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1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13對律師事務所徵收方式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
14註冊稅務師執業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4號)
15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國質檢人〔2004〕501號)
16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省級人民政府《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17校外學習中心(點)審批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暫行管理辦法》(教高廳〔2003〕2號)
18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省級公安機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 27—2002)
19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審核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和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通知》(勞部發〔1994〕222號)
20彩票銷售機構銷售實施方案審批省級財政部門《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令第67號)
21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審批省級財政部門《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令第67號)
22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
23礦泉水註冊登記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24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25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26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水綜合〔2004〕143號)
《水利旅遊項目管理辦法》(水綜合〔2006〕102號)
27外省肥料登記產品備案核准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2號)
《農業部關於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
28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1號)
29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
30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9號)
31醫療機構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許可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32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地方稅務機關《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3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地方稅務機關《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34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業務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5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36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37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38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39企業享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
40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2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3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4動漫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5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6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7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
48對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初審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
49企業吸納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稅收減免審批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50企業享受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試點優惠政策的核准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
51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地方稅務機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52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地方稅務機關《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53企業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地方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54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台協議)待遇審批地方稅務機關《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55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的備案核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27號)
56對國家林業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的初審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8號)
57對國家林業局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的初審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7號)
58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0號)
59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2〕147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60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台站審批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61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年檢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62施放氣球資質證年檢省、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