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實名制買的火車票,不慎遺失後是否要重新買票呢?據新華網報道,近日,浙江大學一名學生因「二次購票」將昆明鐵路局告上法庭,引發網民關注。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已受理該案,並將於11月4日開庭審理。
今年暑期,浙大大二學生陳繪衣參加了由校學生會組織的赴雲南邊遠地區支教的活動。臨行前,學校統一為學生們訂購了從杭
州東站發往昆明的K739次列車的車票。但在登車時,陳繪衣發現自己的車票不慎遺失。由於長途車票在開車後必須由列車員換票,無奈之下她只得向列車長求助。
在出示了火車票購票短信、拍攝的紙質火車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證後,列車長還是堅持要求陳繪衣補票。「我只能又花錢補票並交了手續費,」陳繪衣說,「列車員拿著我的身份證在一個機器上一掃,機器就又吐出了一張紅色車票。」
陳繪衣認為,鐵路系統留有乘客的購票信息,因車票遺失而要求補辦的做法並不合理。到昆明站後,陳繪衣試圖退票,但遭到鐵路工作人員的拒絕。
「很多人都碰到過類似事件,但大多選擇了吃『啞巴虧』,因此類似事情一再出現。」陳繪衣決定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遂將昆明鐵路局狀告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並根據民訴法第58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委託浙大法學院大三學生秦曉礪為自己的代理人。昆明鐵路局告訴記者,已收到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將以積極的姿態進行處理。
記者隨後向12306客服熱線反映情況,被熱線工作人員告知,「車票是購票的唯一憑證」。據該工作人員介紹,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第43條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製客運記錄交給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後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對此,浙江省消保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韓志斌認為,在實名制購票背景下,「一次車程,兩次購票」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浙江省消保委將全力支持消費者在碰到此類事件時的維權行動。
據悉,此案11月4日將在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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