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 自稱「熱血公民」「首領」的黃洋達,於去年6月6日在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因衝擊立法會被捕,今年初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罰款5,000元。他早前不服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即時被駁回。
黃洋達須付1.5萬訟費
法官彭偉昌17日頒下判詞,指黃的上訴陳詞是「沒有經過認真思考的斷言」,其上訴理由不可供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故下令他須為上訴支付1.5萬元訟費。
彭官在判詞中指,35歲的上訴人黃洋達的核心陳詞,是稱他當日沒有破壞社會安寧或罔顧他人安全,因為現場的警員及立法會保安員均是受過訓練的人,記者也稱不上「無辜第三者」,因為他們紛紛衝上前拍照,亦未見害怕神情或反應。法官當時指,警員、保安員及記者都會對現場環境感害怕。記者為求採訪衝到最前線,只是履行責任,黃的理據「完全站不住腳」。
黃洋達又稱,立法會沒有要求律政司檢控示威者,批評律政司自行以《公安條例》對他起訴,是「行政干預立法」,並聲言,保安及警方把公眾入口關上,是對示威者集會的「不合理制約」。法官認為,這些理據全部都不成立。
黃洋達於今年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當時,裁判官蘇惠德指他與其他示威者有衝擊行為,擾亂秩序。黃洋達當時站在門口,圖阻大門關上,沒有顧及社會的秩序及其他人的安危。
黃洋達當時不服定罪,於8月到高等法院上訴,當日卻遲到逾半小時才出現,並透過代表律師稱「唔舒服」。法官彭偉昌當時怒斥黃早前聲稱收不到文件,出席聆訊時又遲到,「對法庭抱愛理不理態度」,決定不等待黃前來就開庭。彭官又怒斥黃「對法庭抱愛理不理態度」。在聽取其代表律師陳詞後,認為黃所提出的理據「完全拗唔到,浪費我時間去睇」,即時駁回黃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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