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火車晚點屬於違約行為得到了更多共識。 【文匯網訊】據《華夏時報》報道,國家鐵路局正在推進《鐵路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鐵路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及2015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目前,《鐵路法》修訂的基本框架已經成型,正在抓緊完善修訂草案。
現行鐵路法已不能適應我國高鐵發展的需要,修法勢在必行。在此次修法中,「晚點賠償」再次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相較於鐵路突飛猛進的發展勢頭,筆者認為,「晚點賠償」入法真的不能再晚點了。
早在1998年8月,大連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原告張輝訴大連鐵道有限公司火車晚點賠償一案,此案系我國鐵路史上首例因列車晚點而導致的旅客狀告鐵路部門要求賠償糾紛案。不過最終,法院以「晚點賠償」尚無法律、法規規定為由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不過,隨著合同法的出台,火車晚點屬於違約行為得到了更多共識:旅客與車站簽訂的是運輸合同中的客運合同,其合同憑證就是火車票。鐵路部門作為承運方的 權利,通過《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等法規得到了足夠的保障: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如果乘客趕不上列車,車票將作廢 (只有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乘客才可以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票);此外,旅客不得隨意退票,否則就得承擔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但在運輸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方 面,火車晚點的違約責任卻沒有得到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
如今,我國鐵路運營技術已經實現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高鐵正點到 達已成常態。因此在鐵路法修改中,完全有必要將「晚點賠償」納入進來,讓旅客的這部分權益得到對等的保護,這是旅客與鐵路承運方平等法律地位的應有之義。 當然,「晚點賠償」入法還有不少細節需要考慮,包括如何賠償、免賠情形等等,這屬於立法技術問題,只要考慮「晚點賠償」入法了,這些問題就不是難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