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楊毅 重慶報道)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二次審議《重慶市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下稱「二審稿」),對於此前爭議較大的遺體或人體器官是否可由近親屬代為捐獻的問題,二審稿仍堅持可以代為捐獻。
遺體或人體器官的捐獻意願問題,在草案一審稿出來後一直備受爭議。有常委會委員認為,遺體或者人體器官由近親屬代為捐獻的行為與資源捐獻原則相違背,自願捐獻僅限於捐獻自身身體及器官,而不能捐獻他人身體器官。另一種觀點認為,上位法的規定可以促進人體器官捐獻,挽留更多的生命,既然上位法有相關規定,參照規定是可行的。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對此,二審稿沿用了這一規定,並將其擴大適用於遺體捐獻。
此次二審稿中,除近親屬可以代捐的規定外,還增加了「已經辦理捐獻登記手續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應當尊重該自然人的捐獻意願」的表述。該負責人介紹,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捐獻最終要由捐獻執行人來完成,如果捐獻人的親人中有人反對,捐獻活動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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