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綜合報道,香港《競爭條例》今日正式生效,競爭事務審裁處同時開始運作。新法規定,商戶不可議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及限制產量等反競爭行為。有商戶疑似「見招拆招」,昨日在新例實施前夕突然發起即日減價潮,有前線店員透露,昨日大部分手機優惠自上周五推出,或會隨時暫停。
打折潮突然來臨 降幅令人不敢相信
SONY Xperia Z5 Premium 建議零售價6398元(港元,下同),現開價4898元,便宜1500元;
LG V10建議零售價 5698元,最低見4498元,便宜1200元;
iPhone6及iPhone6S,有商戶以低於蘋果官方售價約100至200元;
iPad mini 3(128GB)8至8.5折優惠,最低只需3270元,比官方建議零售便宜約800元;
豐澤、百老匯、蘇寧等多款Samsung、LG、Sony的新型號智能手機均有7至9折優惠。
>>商戶何以突然打折?
據《競爭條例》規定,一方面,商戶不可進行掠奪性減價,即今天起商戶理應不可再以低於成本或來貨的格價出售貨品;另一方面,「公價」貨品或有可能牴觸了「合謀定價」以及「操控轉售價格」的條文,商戶有顧慮。
《競爭條例》與消費者有什麼關係?
消費者希望享受價廉物美的商品或服務,可是香港一些行業被評為缺乏競爭,消費者選擇日漸減少,甚至忍受商品或服務貴不成理。因此《競爭條例》能否有效打擊市場壟斷,製造公平營商環境,尤其重要。
當然條例的出台不僅僅是為了打折,它涉及的層面更廣。
一問一答:《競爭條例》是什麼?
問:《競爭條例》是什麼?
答:簡單來說,《競爭條例》類似於反壟斷法。香港的《競爭條例》主要規管巿場上的反競爭行為,受規管的行為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企業之間訂立或從事損害競爭的協議或經協調做法(第一行為守則)。第二類則是大企業濫用其相當程度的巿場權勢去損害競爭,即所謂「以大欺小」的行為(第二行為守則)。至於合併守則,是禁止企業進行大幅削弱競爭的合併,目前這守則只適用於電訊業。
問:《競爭條例》會為中小企帶來甚麼機遇?
答:《競爭條例》可說是機會的守護者,令巿場環境保持公平和開放,大、中、小企業都會受惠。對中小企來說,《競爭條例》令大企業難以濫用其市場權勢或採用反競爭的手法破壞巿場競爭,中小企可得到更多進入市場的機會,並能更自由地進行貿易或營商。而且,中小企同時也是消費者;一個具競爭的環境,會帶來更多選擇、更佳價格及更高質素的產品與服務,消費者與企業同樣受惠。
問: 如何遵守《競爭條例》?
答:要符合《競爭條例》的要求其實並不困難。對中小企來說,最重要莫過於遠離似是合謀的行為,只要不違反「四個不可」,即是不合謀定價、不瓜分巿場、不限制產量和不圍標,基本上便不會違反《競爭條例》。
問:成為受害者應如何做?
答:中小企有可能是反競爭行為的受害者,如有任何人的業務受其他企業的反競爭行為所影響,應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舉報。
哪些行為有可能違反《競爭條例》?
>>情況一:
某汽水供應商被大連鎖百貨超市限制,不能供應給售價低的小店,令顧客選擇減少
涉嫌違法的範疇
拒絕供應貨品 (不容許競爭對手取得必需的設施或其他)
>>情況二:
市場參與者向一手私人住宅物業準買家發佈個別樓盤資料時,缺乏全面及可靠資訊、逐少分批推售單位
涉嫌違法的範疇
有市場相當權勢的地產發展商可能濫用市場權勢,限制供應,令消費者受損
>>情況三:
幾間全港最大型的超市,互相協定訂下相同價錢貨品,加減幅度及時間一樣,顧客只可買到相同價錢貨品
涉嫌違法的範疇
合謀定價
>>情況四:
國際著名手機生產商推銷其產品,只與當地一個電訊服務營運商合作。顧客要購買該商品,必須購買相關電訊服務套餐
涉嫌違法的範疇
手機生產若利用市場權勢,搭售/綑綁式銷售可能是違反第二行為守則
情況五:
大超市減零售價至低於批發價成本。規模小的競爭者被邊緣化,甚至離開市場
立法後的違法範疇
如大超市具市場相當權勢,零售價低於批發價成本等掠奪行為可能是違反第二行為守則
知多點:《競爭條例》立法過程
1993-1996年
消委會進行有關香港競爭的研究,建議香港引進全面公平競爭政策
1997年
政府成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
1998年
公佈《競爭政策綱領》
2000年
香港六家流動電話網絡供應商同時宣佈加價;事後政府通過規管電訊業和廣播業的《電訊(修訂)條例》(包括禁止某些反競爭行為)
2005年
前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宣佈成立「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
2006及2008年
向公眾諮詢競爭政策
2008年
立法會促請政府引入公平競爭法以加強監管車用燃油市場
2010年7月
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競爭法草案》
2012年6月
立法會通過《競爭條例》
2013年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相繼成立並展開籌備工作
2015年7月17日
政府於憲報刊登公告
2015年12月14日
《競爭條例》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