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在去年7月率先揭發,多個反對派政團及要員在短短兩年間,收受黎智英捐款逾4,000萬元,其中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李卓人、梁家傑、毛孟靜及塗謹申更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捐款,涉嫌違反《議事規則》中議員申報個人利益的規定,反對派公然收受「黑金」事件轟動全港。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處理針對5人的投訴,當中梁國雄及李卓人的投訴更歷史性進入調查階段,但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指投訴不成立。
整個「黑金」事件疑點重重,就算經過委員會調查亦未能釋疑,如黎智英與梁國雄和李卓人的口供前後矛盾、梁李二人在事件被揭發後才急急「補鑊」轉移捐款、梁國雄未有交代所有捐款的去向、李卓人未有將「袋住先」近1年的捐款連本帶利歸還予工黨等等。該份報告最少有十大「未解之謎」,亟待解答。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指李卓人和梁國雄的投訴不成立。
有建制派委員批評,反對派委員在調查期間,形同梁李二人的辯護律師,不斷阻撓他們提問,令委員會不能獲得更多資料以解開疑團。社會各界認為,反對派「黑金」事件疑點重重,呼籲律政司、廉政公署等執法機構盡快介入徹查,向市民作出清晰的交代。
十大謎團待解
謎團1:無邀黎智英心腹作證
李卓人與黎智英均無法解釋為何捐款的銀行本票上是以「LEE CHEUK YAN(李卓人)」而非「工黨」為抬頭?為什麼有議員(劉慧卿、范國威、郭榮鏗)認為無必要邀請Mark Simon(黎智英心腹)作證?
在報告2.12-2.14章節中顯示,「鑒於李卓人議員及黎智英先生均聲稱該兩筆捐款的對象是工黨,監察委員會要求他們解釋,為何用作捐款的銀行本票是以『LEE CHEUK YAN』而非工黨為抬頭人開出。」
李卓人在2014年11月21日答覆說,他是在打開Mark Simon交給他的本票信封後才發現此情況,但「沒有與Simon跟進此事,亦沒有要求Simon重新發出以工黨抬頭的本票」;而黎智英答覆說,他只不過決定向工黨捐款,而執行該等決定的工作則完全交由Mark Simon負責。「他沒有需要知道Simon執行該等決定的細節」。黎智英並稱:「他的捐款對像一直以來都是政黨,他不知道為何該等捐款有時直接以有關政黨為抬頭人開出,有時則以屬有關政黨成員的個別人士為抬頭人開出。」
謎團2:捐款次數涉虛假陳述
黎智英自稱一直定期捐款給工黨,但李卓人則稱黎只在2013年10月前向工黨捐款一次。是否有人作虛假陳述?為什麼委員會不再次請黎智英作證解釋?是否有議員有意包庇袒護?
報告2.9-2.10章節顯示,黎智英在一封日期為2014年8月1日提交給利監會的聲明中確認,他曾於2013年10月18日及2014年6月27日分別向工黨作出兩項捐款,並均由李卓人代工黨收取。黎於今年7月2日出席利監會研訊時透露,「他一直定期每年捐款50萬元給工黨。」但李卓人在今年7月2日出席研訊時稱,黎智英並沒有定期捐款給工黨,「在2013年10月向工黨作出第一筆捐款之前,黎先生只曾向工黨捐款一次。2012年年初,當時工黨剛成立,李議員首次並透過李柱銘先生邀請黎先生捐款予工黨。」
謎團3:李卓人「袋住先」未釋疑
李卓人於2013年10月及2014年4月先後收到兩筆黎智英的捐款,為何沒有盡快轉入工黨戶口?而是在2014年7月22日傳媒將事件曝光後,才於數日後轉至工黨戶口。李卓人為什麼不能清楚解釋有關疑點?
報告2.37-2.38章節顯示,林健鋒議員、易志明議員及陳婉嫻議員對於李卓人議員的解釋有保留。「他們(林易陳三位議員)認為,對於把第一筆捐款保管在其(李卓人)個人銀行戶口長達8個多月的時間,李議員所作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李議員解釋,他沒有在收到第一筆捐款後隨即把其存入工黨的銀行戶口,是因為工黨打算把該筆捐款用作綠色工社的種子基金。然而,這些委員注意到,李議員於2014年7月4日收到第二筆捐款後,亦沒有隨即把該筆捐款存入工黨的銀行戶口,而兩筆捐款均一直存放在他的個人銀行戶口,直到傳媒報道捐款事件後才於2014年7月29日轉賬到工黨的銀行戶口。」
謎團4:李卓人涉吞息恐違規
李卓人將兩筆合共150萬元的巨款存於其私人戶口較長時間,這個時間的利息有多少?李沒有將利息交給工黨,是否涉嫌侵吞捐款利息?是否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是否應轉介廉署深入調查?
報告2.18-2.21章節顯示,李卓人將兩筆捐款先後存於其個人戶口較長時間(2013年11月11日將第一筆50萬港元捐款存於銀行,2014年7月10日將第二筆100萬港元的捐款存入銀行,後於2014年7月29日將金額150萬港元的支票存於工黨銀行賬戶)。
在2015年2月2日的利監會會議上,「李卓人表示,當傳媒於2014年7月22日報道他曾收取黎智英先生兩筆捐款時,他仍身在外地度假。李議員於2014年7月27日晚上返港。2014年7月28日,工黨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保管在李議員個人銀行戶口的合共150萬元捐款,須盡快轉賬至工黨的銀行戶口。翌日,他把一張金額為150萬元並以工黨為抬頭人的支票存入工黨銀行戶口,以作上述轉賬。」
謎團5:陳述不一致涉刑事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宣誓下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但報告內容顯示,黎智英、李卓人、張國柱、何秀蘭所作的陳述明顯不一致。誰是說謊者?誰在作虛假陳述?警方應否介入調查及追究涉嫌說謊者及虛假陳述者的刑責?
報告2.9-2.10章節及2.23章節顯示,黎智英與李卓人就捐款次數問題的講法明顯不一致,而工黨三名議員(張國柱、張超雄、何秀蘭)以證人身份在今年6月13日出席研訊時,張國柱與何秀蘭卻對何時才知道銀行本票是以「LEE CHEUK YAN(李卓人)」的抬頭有不同的講法。張國柱說,「他(張國柱)是在討論把捐款用作綠色工社的種子基金時,才知悉有關的銀行本票是以『LEE CHEUK YAN』為抬頭人開出的」。張超雄稱,「李卓人在收取第一筆捐款的一兩日內,已將他收到捐款一事,以口頭通知他及工黨其他領導人」。何秀蘭稱:「李議員把收到捐款一事先行告知張超雄博士和張國柱先生,然後告知她。此外,是李議員本人告知他們本票的抬頭人為『LEE CHEUK YAN』。」
謎團6:長毛拒答 真相沉海底
報告多處顯示,社民連議員梁國雄在很多問題上並不配合利監會的調查工作。對此,利監會為何不援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強制梁國雄作證?是否有反對派議員從中作梗,而不希望真相「大白於天下」?
報告的3.9章節顯示,梁國雄為證明他代社民連收取有關捐款的聲稱屬實,向利監會提交了一份由徐子晉以社民連財政身份、日期為2014年8月6日的證明書。以證明社民連於2013年11月透過梁國雄收取了黎智英的50萬元捐款。但在3.28章節中,梁國雄則表示不記得自己有否參與發出該份社民連證明書的決定。他並稱,「不會回答監察委員會(利監會)就社民連如何作出該項決定而提出的問題,也不會回答為何社民連把其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的答案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
而在報告的3.16章節內,梁國雄聲稱,他把該筆捐款的款項交予王學今(律師),是用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監察委員會請梁澄清,日後可能需動用該筆捐款以支付訟費的社民連成員是否包括他在內。梁回答說,將來如果有包括他在內的社民連成員遇上訴訟而須支付訟費,該成員可動用該筆捐款來支付訟費。「對於利監會進一步詢問,把該50萬元捐款用作應付社民連成員的訟費的決定於何時及由何人作出,梁議員認為這些問題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故拒絕回答。」
謎團7:無召社民連高層核實
梁國雄稱接受捐款與否由其本人自行決定,其收到捐款後知會了社民連「其他成員」,但他拒絕透露該等成員的身份。利監會為什麼不傳召社民連高層以核實梁所講的是否屬實?是否有議員有意阻撓利監會傳召證人調查?而社民連對他的其他捐款是否也這樣處理?是否也允許捐給個人賬戶由私人保管?作為政黨,是否存在資金監管的漏洞?
報告的3.7章節稱,梁國雄於2015年7月2日出席研訊時表示,接受捐款一事,由梁議員本人自行決定,而他隨後將收到捐款一事知會社民連的其他成員。「當時部分社民連成員知悉捐款人的身份,但梁議員拒絕向監察委員會披露該等社民連成員的身份。」
報告並稱,「據梁議員所述,為保護向社民連捐款的人的身份,收取捐款的事宜不會在社民連的會議席上討論,亦不會在社民連的賬目中反映出來。」
「梁議員於2015年2月2日向監察委員會秘書發出的函件中強調,由於他是代社民連收取該筆捐款,而非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收取捐款的,因此他無須將捐款登記為《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訂明的財政贊助下的個人利益。」
謎團8:梁黎證供矛盾矇混過關
梁國雄稱黎智英透過他向社民連捐款,但黎智英稱,其所有捐款都是給政黨而非個人。梁與黎的解釋明顯矛盾,為什麼不請黎再作證?為什麼有議員(劉慧卿、范國威、郭榮鏗)認為無必要邀請負責捐款操作的黎智英心腹Mark Simon作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宣誓下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因此,是否應邀請警方介入調查到底誰在說謊?並應追究說謊者的刑事責任。
報告3.12-3.14章節顯示,鑒於梁國雄與黎智英均稱該筆捐款的對象是社民連,利監會要求他們解釋,為何有關的銀行本票是以梁國雄而非社民連為抬頭人開出。「梁國雄議員解釋,黎智英透過他向社民連捐款,是因為他是社民連的主席,而且黎先生與他較為熟悉。」「在今年7月2日的研訊上,黎智英表示,他的所有捐款都是給予政黨而非個人。他把捐款予政黨的決定,完全交予Mark Simon負責執行,而他沒有需要知道Simon執行該等決定的細節。黎先生因此不知道為何該等捐款有時直接以有關政黨為抬頭人開出,有時則以屬有關政黨成員的個別人士為抬頭人開出。」
謎團9:律師私存捐款恐違例
報告中顯示,梁國雄稱律師王學今收到捐款後並未向他發出收據,王學今拿到50萬元現金後而是存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按照《法律職業者條例》的規定,律師在代表客戶處理訴訟或非訴訟業務而收取酬金時,必須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此外,《律師職業者規則》還要求律師如持有或收取當事人款項,「須毫不延誤地將有關款項存入當事人的賬戶」,但有關律師為何涉嫌公然違反職業操守?對此,律師會應否介入調查?
在3.15章節顯示,據梁國雄議員所述,由於他沒有支票往來戶口,遂於2013年11月26日以現金形式提取整筆捐款,並於同日將之交予王學今,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據梁向利監會提交一頁他名下銀行戶口的儲蓄戶口收支報告。「該張頁顯示下述兩個交易記項:2013年11月22日支票存款50萬元,及2013年11月26日現金提款50萬元。梁議員表示,王先生沒有就該50萬元向他發出收據」。
在3.17章節中,王學今在今年6月13日的研訊上確認,梁國雄於2013年11月26日將50萬元現金交給他,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王先生於是把該50萬元分成兩筆款項,存入他名下分屬兩間不同銀行的兩個個人戶口。王先生解釋,銀行訂有防止洗黑錢的措施,可能對大額存款提出疑問,為方便起見,他存入兩筆數目較小的款項。」
謎團10:證明書「改期」未有追查
報告顯示,徐子晉(負責社民連財務)簽署收到有關捐款的證明書後5天,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才才決定發出該證明書。徐子晉在出席利監會研訊時,拒絕回應社民連為何將證明書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問題。對此,為什麼在這個關鍵問題未得到解釋下,有議員(劉慧卿、范國威、郭榮鏗)認為無須繼續調查,並認為投訴不成立?是否有意偏袒涉事議員?
報告的3.27-3.28章節顯示,徐子晉稱,他於2014年8月6日簽署收到該筆捐款的證明書,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是於8月11日決定發出該證明書。「他表示,是按社民連行政委員會的指示行事,而他不知道行委會指示他把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原因。」
報告書並指出,梁國雄指不記得自己有否參與發出該份社民連證明書的決定。他並稱,不會回答利監會就社民連如何作出該項決定而提出的問題,也不會回答為何社民連把其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的答案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
社民連證明書 「時光倒流」5日前
梁國雄聲稱,該50萬元是代社民連收取的,不過本票抬頭為「梁國雄」而非「社民連」。他解釋稱,黎智英透過他向社民連捐款,是因為他是社民連的主席,且黎智英與他較為熟悉。黎智英作供時聲言,他的所有捐款都是給予政黨而非個人,並把捐款決定完全交予其心腹Mark Simon負責執行,而他沒有需要知道 Mark Simon執行決定的細節。
報告又披露,黎智英在去年7月31日發出證明書,稱自己大約於2013年11月向社民連捐出50萬元,並委託梁國雄代社民連收取。去年8月11日,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決定發出證明書,稱社民連透過梁國雄收取黎智英50萬元捐款,並將發出日期追溯至去年8月6日。不過,事件在去年7月22日被揭發,雙方於一周後才發出證明書,有為梁國雄私袋捐款「補鑊」之嫌。
社民連於去年8月11日決定就捐款發出證明書,但發出日期卻時光倒流至5日前,做法惹人質疑。在證明書上簽署的徐子晉稱,自己是按社民連行政委員會的指示行事,而他不知道行政委員會指示他把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原因。梁國雄就聲稱,不記得自己有否參與發出證明書的決定,也不會回答社民連如何作出該項決定的問題,因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
據調查報告內容顯示,李卓人於2014年8月19日向監察委員會秘書發出附連數份附件的函件,承認他曾兩次收取黎智英的捐款,即2013年10月的50萬元(下稱第一筆捐款)及2014年7月4日的100萬元(下稱第二筆捐款),但稱兩筆捐款均是代工黨收取。對於為何第二筆捐款的金額為第一筆捐款金額的兩倍,李卓人則稱沒有詢問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迴避問題。
李卓人又在2015年7月2日舉行的研訊席上聲稱,黎智英沒有定期捐款給工黨,在收到黎智英的兩筆捐款前,他從未就該等捐款事宜與黎智英進行任何討論或向他募捐。在2013年10月向工黨作出第一筆捐款之前,黎智英只曾在2012年年初工黨剛成立時捐款一次。
黎稱定期每年捐款50萬
但黎智英的說法卻與李卓人明顯有出入。黎智英在2015年7月2日的研訊席上聲稱,他一直定期每年捐款50萬元給工黨。根據聆訊記錄,黎智英聲稱自己在捐款前並沒有向李卓人了解捐款的用途,因為「這是每一年regular的捐款,所以不需要跟他有任何對話......每年也會捐款的......每年也會捐50萬元,之前」。
議員劉慧卿問道,2014年第二筆100萬元的捐款是否「恆常捐給工黨的」時,黎智英即答道:「恆常的。」身為委員會主席的葉國謙為確定他的回應,再問道:「(捐款)是恆常的?」黎智英再回應道:「是的。」
2014年捐款倍增 曖昧怪答
至於為何在2014年將捐款金額倍增至100萬,黎智英則稱,2014年的時候,因第五屆立法會工黨的立法會議員人數有所增加,故自行決定在2014年6月向工黨作出較大額的捐款。但事實上,對上一次立法會選舉是在2012年進行,當時工黨已有4名議員,其間沒有增減,黎智英的回答顯得相當奇怪。
在處理第一筆捐款時,李卓人聲稱,他在2013年10月底收到黎智英以銀行本票形式作出的50萬元捐款後,「 隨即」知會工黨其餘3名立法會議員,即是何秀蘭、張國柱及張超雄有關捐款一事。他並稱,數天後,他們4人會面並同意工黨可接受該筆捐款,建議把款項用作工黨當時成立中的社會企業「綠色工社」的種子基金。
何秀蘭、張國柱及張超雄3人分別出席於2015年6月13日舉行的各節研訊,不約而同地稱他們事前並不知悉黎智英會在2013年10月作出第一筆捐款。據他們3人的作證口供顯示,李卓人並非在同一時間把收取捐款一事向他們匯報。
張超雄聲稱,李卓人議員在收取第一筆捐款的1日至2日內,已將收到捐款一事以口頭通知他及工黨其他領導人。但何秀蘭則稱,李卓人把收到捐款一事先行告知張超雄和張國柱,然後告知她。她並相信李卓人是在收到有關的銀行本票後的兩三天內才把此事告知他們。
議員對李卓人解釋有保留
在報告中,林健鋒、易志明及陳婉嫻均對李卓人的解釋有保留。他們指出,黎智英聲稱他在作出第一筆捐款前, 一直定期每年捐款50萬元給工黨。但李卓人卻稱,黎智英只曾向工黨捐款3次,並認為李卓人對第一筆捐款保管在其個人銀行戶口長達8個多月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且李直到傳媒報道捐款事件後才將款項轉賬到工黨的銀行戶口,也沒有資料顯示李卓人最終把該兩筆捐款存放在其銀行戶口期間所產生的利息收入轉賬到工黨的銀行戶口。
洗黑錢及偽造文件所干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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