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3名青年在前年非法「佔領」期間,因網上謠傳將審議版權條訂條例而衝擊立法會,造成嚴重的破壞,其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當時,律政司認為判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後,3人遭改判監3個半月。3人早前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更即時收監。法官9日頒下判決理由書,批評3人衝擊立法會的激進行為仿如暴動,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須面對阻嚇性的刑罰,而判監是合適的決定。
前年11月19日刑毀立會案的3名上訴人分別為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3人因網上謠傳立法會將審議版權條訂條例,即他們口中的「網絡23條」後,以鐵馬及磚塊等物件衝擊立法會,包括用鐵馬衝撞並砸爛立法會玻璃門。
3人在法院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罪,原與同案另一名19歲被告鄭陽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罰過輕。在提出刑期覆核後,戴、張及石3人遭改判監3個半月。其中,戴及石兩人曾經申請減刑,但遭拒絕,而無律師代表的張智邦則書面稱放棄上訴,3人同樣須即時服刑。
法官張慧玲判詞中解釋駁回被告申請的理由。她表示,在看完案發時的新聞片段後,再根據現場所見的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破壞程度及威脅性,認為儘管在法理上雖不能定義為暴動,但戴、石兩人當時激進的行為已屬暴動性質,故判處即時監禁是適當,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已經可算為輕微。
張官在判詞中續指,當日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曾出面澄清,審議「網絡23條」只屬網上傳言,但他們未有理會,繼續衝擊立法會的玻璃門,造成嚴重的破壞。因此,法庭必須向大眾發出清晰的信息:儘管市民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必須守法且不能造成任何人命及財物的破壞。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需面對阻嚇性的刑罰。
張官指,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認為無案底的被告亦可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儘管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曾為3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錢官在法庭上也公開表明,社會服務令只是判刑其中一個可能性,也有許下任何承諾。未有證據顯示錢官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改判監禁屬犯錯或過重。
同案的另一名被告鄭揚由於只有19歲,最後只維持判處社會服務令,沒有改判監禁。張官認為做法恰當,因他的年齡較輕,情況也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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