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去年3月1日在所謂「光復元朗」行動中 名,25歲保安員被發現攜有含辣椒素及異丙醇類噴劑的噴霧瓶。他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11日被判入獄4個月。裁判官11日在判刑時指,香港市民一直享有和平集會及遊行的自由,但法庭須向公眾傳遞清晰訊息,法治社會絕不容忍使用暴力。
裁判官11日在判刑時指,案中嚴重之處在於有關的噴劑瓶並非市面上能買到,反映被告早有預謀,而遊行期間現場人數眾多,若使用該噴劑會對現場人士安全構成威脅。但考慮被告沒有案底、一直規行矩步,有不少正面評價,加上噴劑傷害程度相對較低,判其監禁4個月。
辯方求情稱,案件已令被告林達榮失去工作及保安牌照,對他具有阻嚇性,又聲言案中噴劑不會對人體造成永久傷害,嚴重性遠低於一般案例。辯方又呈上多封被告親友、前上司、同事、社工等的求情信,指被告於小學時曾被評定為輕度弱智,但為人孝順、勤奮,與人相處融洽,而且活躍於義務工作。
辯方稱,是案定罪並不穩妥,相信在上訴庭會有相當的抗辯性,而上訴庭需要排期審理,很大可能到完成排期後已服完4個月的刑期,故申請被告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他已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不同意定罪不穩妥的說法,但考慮完成排期後被告可能已經服刑完畢,批准被告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被告須遵守保釋條件,包括向警署報到、不得離開香港等。
裁判官在早前裁決時指,案中搜獲的稀釋辣椒油不是一般地方可買到,而該混合液體不能作食用或藥用,這樣的製成品「前所未聞」,但會導致他人感到不適,被告沒有合理解釋為何要帶備該樽稀釋辣椒油噴劑,加上在被告身上搜到口罩及手套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便是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故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續指出,被告當日於人數眾多的場合,將此混合物放在衣袋中,手部一直插袋。在被警方查問時,他主動承認身上搜出的是稀釋辣椒油,警方沒有涉及不恰當程序。
2015年3月1日,一批借「反水貨客」為名宣揚「港獨」的示威者,在元朗舉行所謂「光復」行動,在當日示威期間被捕的30多名男女,年齡由13歲至74歲,其中12人是學生,其餘包括售貨員、地盤工及退休者等。被捕者分別被落案控以襲警、阻差辦公、明知地誤導警員、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普通襲擊等罪名。
當日,大部分人在解往屯門裁判法院提堂後,被頒下「禁足令」,不得進入元朗區,其中有5人因在元朗居住或上班上學,獲豁免不用守「禁足令」,但被裁判官勸喻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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