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深圳特區報報道,香港和澳門會計師可以在深圳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辦法(試行)》昨天通過新一期政府公報發佈實施。
根據辦法,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辦法對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夥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做了相應規定: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夥人人數不得低於合夥人總數的51%;首席合夥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者,應當是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並由內地居民擔任;在合夥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予以列明並作出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採用何種表決方式,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夥人的表決權不得低於51%等。
此外,為防止出現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會計師事務所僅掛名而不執業的情形,辦法對港澳會計師在內地居住和執業時間進行限制,規定擔任合夥人的港澳居民需每年在內地居住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180天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放寬了港澳會計人士的專業要求,明確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已在香港或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同時,為有效防範和降低執業風險,辦法規定,擔任合夥人的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還應當投保中國境內的職業責任保險,且最低累計責任限額不低於每位合夥人每年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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