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美蘭監獄,陳滿被無罪釋放。 【文匯網訊】陳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30日上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海南省高院)舉行聽證。陳滿和代理律師王萬瓊出庭表達訴求。
據中新網海口3月30日報道,當日上午9時許,陳滿與代理律師王萬瓊一同走進海南省高院。在海南省高院大門外,陳滿告訴記者,近兩個月呼吸自由的空氣,感覺非常好。他說,海口是他傷心之地,但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得不來。陳滿認為律師提出的國家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對一個受冤假錯案的人,自己失去的太多太多。」陳滿如是說。
陳滿代理律師王萬瓊表示,海南省高院舉行聽證會很積極,也很快,「我希望今天他(陳滿)能夠親自來表達他的訴求。」
1992年12月25日夜,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一起殺人放火案,1992年12月27日,曾在此租住過的陳滿被當地警方鎖定為兇手被限制人身自由,1992年12月28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9月25日被逮捕。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1994)海中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判定陳滿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1999)瓊刑終字第81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因被錯誤追訴,陳滿及其家人不斷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瓊刑終字第81號刑事裁定書定案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於2015年2月10日,以高檢刑申抗(2015)1號刑事抗訴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判處。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進行再審。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作出(2015)浙刑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宣判陳滿無罪並當庭釋放。
從1992年12月27日到2016年2月1日,陳滿失去自由23年,累計達8437天。
3月14日,律師王萬瓊代表陳滿向海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海南省高院決定予以受理。3月22日,海南省高院決定,3月30日對陳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進行聽證,並於同日向陳滿及代理律師發出書面通知。
陳滿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包括兩部分,一是要求海南高院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網等10餘家媒體向陳滿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二是要求海南高院作出經濟賠償共計人民幣9661332.92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53777.64元,誤工費3707555.28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申冤費用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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