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王玨 北京報道)中紀委機關報25日指出,內地有個別中共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一邊在公家拿著工資,一邊自己經商辦企業,當起老闆。這種行為看起來一舉兩得,卻有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終將得不償失,情節嚴重者,將被開除黨籍。報道同時指出,該條例規範的主體主要是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一般黨員通過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並不違反規定。
報道援引湖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幹部孫永軍的話表示,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會大量佔用工作時間和精力,且容易導致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他指出,黨和國家一直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此前多項黨規都有類似的規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在原條例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作出了更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指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不過孫永軍也強調,第八十八條規範的主體主要是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一般黨員通過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並不違反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