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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掏鳥判十年」申訴案被駁回


http://news.wenweipo.com   [2016-04-29]
     

圖片來源:新鄉中級法院提供

【文匯網訊】記者剛剛從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4月26日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新鄉中院駁回的理由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據法制晚報報道,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年8月17日,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2015年12月3日,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已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相關申請已遞交新鄉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法晚記者剛剛從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獨家獲悉: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月26日駁回了「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其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駁回申訴通知書》時認為:「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定,原審被告閆嘯天的犯罪預謀、犯罪動機足以認定;原審被告閆嘯天、王亞軍在偵查階段及一審開庭時均對獵捕隼16只和所獵捕隼去向供認不諱;涉案動物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均有法定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內,並無不當。」

閆嘯天的代理律師付建隨後向法晚記者回應稱,家屬對河南新鄉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不服,最快將於今日下午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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