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房屋委員會於2000年出售柴灣公屋峰華邨單位,因毗鄰的居屋景翠苑共用休憩空間及鹹淡水供應等設施,故在售樓書承諾景翠苑會承擔峰華邨百分之三十四的維修費。惟景翠苑前年發現房委會當年已按公契一筆過支付87萬元,完成所有維修責任,景翠苑及房委會拒絕再額外付款,令峰華邨業主須一力承擔維修費。有峰華邨業主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房委會,指共用設施每年的管理費和維修費平均達137萬元,公契條款不公平和不合理,要求法庭裁定條款無效,並要求房委會分擔維修費及賠償。
原告為梁惠儀,本來是峰華邨租戶,於2000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其峰華邨單位。現時全邨1,218個單位中,有926個屬私人擁有,其餘由被告房委會擁有。
要求分擔維修管理費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房委會與峰華邨業主簽訂的公契訂明,房委會只要一次過向峰華邨管理基金支付87萬元,以後便不須分擔任何維修費用。惟峰華邨和景翠苑的業主均不知情,景翠苑曾分擔百分之三十四的維修費,去年發現後稱「多年來一直受騙」。
原告指一筆過支付的87萬元,不足以支付每年平均達137萬元的管理費和維修費,公契條款未能反映峰華邨業主簽約時的意願,違反他們的合理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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