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答問大會涉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案件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10日傳召要員保護組高級督察利子津作供,因其證供中的錯別字和用語,與特首及另一名警察同袍相似,遭黃毓民質疑是夾口供的「罐頭供詞」,證人否認。
梁振英在供詞中寫「之後在場立法會保安人員將向我展示威標語及投摘物品的議員趕離會議廳」,利的供詞中有相同句子,僅刪去「我」字, 而「擲」字同樣誤寫為「摘」。
黃毓民質疑「三十二個字的排列次序一模一樣,可能性係零啊!」利則否認看過他人的口供及抄襲。案件明日續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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