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鄭治祖)今年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將於12月11日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11日發佈最新一版的選舉活動指引。針對有人以「港獨」為名參選,他指出,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列明,提名者要簽署參選人聲明,而聲明包括要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政府,倘有人違反規定,就需要負上刑責。
馮驊在記者會上表示,該版本的選舉活動指引與去年9月發佈的區議會選舉指引及今年3月的立法會選舉指引看齊,有很多類似的修改,但就更新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組成人士基礎,有關安排待相關法例修訂生效後實行。
被問及有人或以「港獨」為參選政綱,馮驊指出,候選人能否提名要由選舉主席依照法例決定,選管會不便評論,但立法會條例已對此有所規定,而倘候選人違反誓言,可以被控發假誓。
不容意圖違法宣傳字句
在新東補選期間,「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的宣傳單張就因涉嫌含有違法字眼,選舉事務處拒絕為其寄出選舉單張。馮驊表示,案件正在審理,他不便評論,但就如何界定宣傳單張的字眼是否合法,要視乎上文下理,故無法制定一個名單。但他強調,哪怕在字句上有所規避,但真正意圖有違法律,都不能豁免。
有關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須遵從的法例規定,馮驊表示,早前就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諮詢公眾時已收到不少意見。他說,選管會檢討了指引內相關部分的內容後,認為有需要澄清選舉廣告的定義。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條,選舉廣告的法定定義十分廣泛,涵蓋任何意圖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以任何形式公開發布的物料和信息。
網上宣傳列作選舉廣告
馮驊強調,這個法例定義一直存在,並無經過修訂。因此,所有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透過互聯網公開發布的信息,都符合選舉廣告的法定定義。但若市民純粹為了發表個人意見而在互聯網分享或轉發候選人的競選宣傳,而沒有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的意圖,則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
馮驊又澄清,根據香港選舉法,候選人有選舉經費上限,為確保候選人不能經他人名義出資而超出經費上限,法例規定非授權選舉開支代理人不能發選舉廣告,故若非候選人本人或指定選舉代理人,而由他人為候選人支付選舉開支,無論是否候選人「指使」,都會干犯此法例。
馮驊表示,選管會由即日起至6月9日就界別分組選舉活動建議指引開展為期30日的公眾諮詢,歡迎市民在限期內提出任何意見。市民可以於選舉事務處或各區的民政事務處索取,亦可於http://www.reo.gov.hk下載瀏覽。
24日晚辦諮詢會徵民意
選管會將於5月24日下午7時30分至9時在九龍深水埗南昌街石硤尾邨石硤尾社區會堂舉行公眾諮詢大會。歡迎市民通過不同形式提出意見,選管會考慮咨詢期內收到的所有意見,並作出適當修訂。正式指引將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提名期開始前盡快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