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公安部:5種情形警察可查驗身份證

2016-06-16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近期,深圳兩女孩逛街被警察查驗身份證並被強制傳喚一事受到了廣泛關注。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證?遇到警察查證是否應配合?警察查驗工作不規範怎麼辦?針對這些老百姓關心的問題,昨日,公安部治安局、戶政管理研究中心負責人接受了記者專訪。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公安機關每年都能通過查驗居民身份證查獲大量犯罪嫌疑人和在逃人員。今年前5個月,全國鐵路公安機關通過查驗居民身份證,已經抓獲1.1萬名在逃人員,其中包括殺人、搶劫、詐騙、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人員。

此外,多名受訪專家也表示,公民配合身份證查驗是法定義務,同時警察執法也需要規範。

【焦點1】

警察什麼情況下可查驗身份證?

公安部:存在有違法嫌疑、現場管制、發生突發事件等5種情形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這是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也是保民平安的現實需要。比如,公安機關每年都能通過查驗居民身份證查獲大量犯罪嫌疑人,抓獲許多在逃人員。

對於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是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是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是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是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可見,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焦點2】

公民在遇到警察查驗時要怎麼做?

公安部:希望群眾主動配合查驗,可提供各種證件證明

對於公民是否應該配合警察查驗身份證的問題,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廣大群眾盡可能隨身攜帶身份證,並記住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遇到民警查驗,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並配合查驗。

「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也不用緊張,可以提供工作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驗。」

【焦點3】

遇到警察執法不規範如何維護權益?

公安部:公安機關要及時教育、糾正和處理「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首先要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執法過程中,要始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因情施策,確保安全」,同時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對於個別民警執法不規範的問題,各地公安機關要及時教育、及時糾正、及時處理。

此外,公民如果認為民警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10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公安機關對公民的舉報投訴將認真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決不遮掩、決不袒護。」

【焦點4】 公民拒絕配合查驗身份證會怎麼處理?

公安部:將依情況予以處理,暴力抗拒警察執法可追究刑責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拒絕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根據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在執法實踐中,根據許多法律規定可以視情況予以處理。

比如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警察執法的,可以帶離現場。又如,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再如,對於暴力抗拒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裡要提示大家,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不是要『找誰的茬』,也不是『看你不順眼』,而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並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專家說法「警察有裁量權 同時執法需規範」

按照法律規定,在5種情形下警察可以查驗公民身份證件,那麼實踐中如何判斷公民應該被查驗身份證?警察通過什麼可以證明自己身份?在查驗身份證過程中是否有一些原則可以參考?針對這些疑慮,記者昨日採訪了相關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解志勇認為,對於身份證法中規定的「有案、有事、有嫌疑」等情形,實際執法中對「嫌疑」的判斷很大程度上依賴警察經驗,「可疑」本身帶有一定的主觀屬性,因此各國法律都給予了警察一定的裁量權,同時也要求有初步的跡象表明該人有嫌疑,此外這也要建立在警察規範執法的基礎上。

對於查驗過程中對警察的要求,解志勇告訴新京報記者:「要證明警察身份,最核心的一點就是出示證件,這是表明身份最核心也最到位的要求。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警察在執法時會穿制服,並配有執法證件,往往會假定一般老百姓直接可以看到,但是一旦遇到相對人詢問,警察應該把證件交給對方看,公民是有這個權利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也表示,行政執法行為需要一定的公定力,以此保證行政的權威和效率,「如果老百姓隨意質疑行政行為,都可以抗拒執法,會造成行政行為沒有權威,也就沒有了秩序和效率。」

同時王旭建議,在遇到查驗身份證等執法行為時,公民可以遵循幾條原則,「首先要嚴格遵守,然後是自由監督,最後是充分救濟。公民面對公權力機關,要履行義務時必須要嚴格遵守;第二要自由監督,包括輿論和行政監察等,要有一個暢通的監督渠道;至於充分救濟,復議、訴訟、信訪、賠償等方面已經建立了一個很完善的體系。」

責任編輯:吳筱惟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