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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申「終極上訴」獲批

2016-06-29

【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涉嫌「秘撈」收取11.2萬元利益。案件纏訟5年後,上訴庭去年下令原審法官裁定陳與助手叢培坤兩人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判處兩人罰款。陳志雲其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務求推翻定罪。終審法院29日批出上訴許可,「終極上訴」定於明年2月21日處理,預計需時兩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含有兩項元素,包括陳志雲的行為是否與無綫電視業務有關,以及是否有意圖影響或干預主事人的業務,但上訴庭並沒有處理陳的「意圖」。

而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更表明,「秘撈」只屬違反合約的民事訴訟,非構成貪污意圖的刑事罪行,應藉陳志雲案的終極上訴釐清相關條例的所有元素,包括控罪中的合理辯解,以及控方的舉證責任。

鄧官質疑同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的藝人黎耀祥為何沒有問題,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解釋,黎耀祥非無綫藝人,屬於合約形式與無綫合作的「自由身」藝人,故出席收取報酬的「街外」活動毋須先知會無綫。鄧官續提問稱,該項倒數活動由無綫製作部總監何禮泉和奧海城的負責人接洽,何禮泉只關心無綫毋須支付該項活動的任何費用,並不反對陳志雲參與活動。而《志雲飯局》環節屬於一個商業節目,陳志雲是獲奧海城邀請的嘉賓,一個正常合理推論,都應知道陳志雲將會收到出席活動的報酬。

鄧官舉例指,假若陳志雲在另一電視台「秘撈」擔任節目主持,無綫又無權從中抽佣,僅可以指陳違反僱用合約,向對方追究索償,因為牽涉與主事人業務有關,但當中並不涉及「貪污意圖」的話,如何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的兩項元素。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狀謝華淵表示,「有意圖」是控罪重要的定罪元素,惟上訴庭僅考慮陳的行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而忽略了陳是否有意圖影響或干預無綫電視業務。控方必須同時證明上述兩個元素才能將之定罪。

官質疑上訴庭一個案例兩個結果

謝大狀指早於2009年8月,上訴庭處理中原地產陳雁樓案頒下判詞,指出《防止賄賂條例》中須證明收款人的心態才能定罪,當時處理的上訴庭法官中有兩名法官袁家寧及張澤祐,正是負責審理陳志雲上訴的法官,但裁決結果卻截然不同。

陳志雲29日未有出庭,而同案的叢培崑於今年 4月已放棄向終院提出上訴。陳志雲於2009年出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收受11.2萬元出席無綫及奧海城合辦的除夕倒數節目的《志雲飯局》,陳和其助手叢培崑事後被廉署控告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去年12月律政司第二度上訴得直,原審法官潘兆童判陳二人各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

責任編輯:Sal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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