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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2·20」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2016-07-15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北京7月15日報道,國務院近日批復了廣東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調查報告。國務院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5年12月20日,位於深圳市光明新區的紅坳渣土受納場發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傷(重傷3人,輕傷14人),33棟建築物(廠房24棟、宿舍樓3棟,私宅6棟)被損毀、掩埋,90家企業生產受影響,涉及員工4630人。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8.81億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第一時間搶救被困人員,盡全力減少人員傷亡,做好傷員救治和善後工作。李克強總理也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救援處置要求。受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委派,王勇國務委員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緊急趕赴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工作。經各方努力,2016年1月14日,事故救援及現場處置完畢,外運土方278萬立方米,現場見底驗收面積18.4萬平方米。17名傷員得到妥善醫治。受事故影響的90家企業、4630名員工得到妥善安置。

2015年12月25日,在國務院深圳光明新區「12·20」滑坡災害調查組排除山體滑坡、認定不屬於自然地質災害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務院廣東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全國總工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組成,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規劃設計、環境監測、巖土力學、固體廢棄物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開展事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模擬計算、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調查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紅坳受納場沒有建設有效的導排水系統,受納場內積水未能導出排泄,致使堆填的渣土含水過飽和,形成底部軟弱滑動帶;嚴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載,下滑推力逐漸增大、穩定性降低,導致渣土失穩滑出,體積龐大的高勢能滑坡體形成了巨大的衝擊力,加之事發前險情處置錯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調查認定,深圳市綠威公司為紅坳受納場運營服務項目的中標企業,違法將全部運營服務項目整體轉包給深圳市益相龍公司。深圳市益相龍公司未經正規勘察和設計,違法違規組織紅坳受納場建設施工;現場作業管理混亂,違法違規開展紅坳受納場運營;無視受納場安全風險,對事故徵兆和險情處置錯誤。與益相龍公司有債務關係的林敏武、王明斌等人通過債權換股權的形式實際參與紅坳受納場項目運營。兩家公司和實際參與運營者都是事故責任主體。

調查認定,深圳市和光明新區黨委政府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方針和法律法規,違法違規推動渣土受納場建設,對有關部門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深圳市城市管理、建設、環保、水務、規劃國土等部門單位違法違規審批許可,未按規定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未有效整治和排除群眾反映的紅坳受納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廣東華璽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在未經任何設計、計算和校審的情況下出具紅坳受納場施工設計圖紙並偽造出圖時間,從中牟利。

調查組對110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其中,司法機關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53人,包括: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企業和中介機構人員34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涉嫌職務犯罪人員19名。調查組另對57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深圳市委市政府2名現任負責人和1名原負責人等49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廳局級11人、縣處級27人、科級及以下11人;建議對深圳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等2名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對深圳市有關部門的6名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調查組還建議責成廣東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深圳市委、市政府向廣東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調查組建議,依法吊銷深圳市益相龍公司有關證照並處罰款,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吊銷綠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廣東華璽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相關資質等行政處罰。

事故暴露出5個方面的問題和教訓:一是涉事企業無視法律法規,建設運營管理極其混亂;二是地方政府未依法行政,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固;三是有關部門違法違規審批,日常監管缺失;四是建築垃圾處理需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五是漠視隱患舉報查處,整改情況弄虛作假。針對上述問題,調查組提出了8個方面的防範措施和建議:一是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二是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安全生產基礎;三是加強城市安全管理,強化風險管控意識;四是增強依法行政意識,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五是加強城市建築垃圾受納場管理,建立健全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六是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應急管理能力;七是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規範中介技術服務行為;八是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舉報查處工作,切實做到全過程閉環管理。

責任編輯: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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