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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落馬官員舉報雷政富漏罪

2016-08-04

【文匯網訊】7月31日,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委原書記李波受賄案一審庭審結束,面對4383萬元的受賄指控,他僅承認4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李波還當庭舉報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

據澎湃新聞網8月4日報道,該案先後三次開庭,總計耗時10天。知情人士稱,因涉案金額創下瀘州職務犯罪新高,案情複雜,該案光庭前會議就開了5次。

檢方的指控中,李波的受賄方式主要是為他人在合江縣開發建設項目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其中最大的一筆,是李波為一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而收受人民幣、干股等合計1500萬元。

李波案一審期間,共有5名證人出庭,均當庭「翻供」,否認他們在偵查階段做出的曾向李波行賄的相關證言。

第三次開庭期間,曾擔任過檢察官的李波自己辯護一天半,針對4383萬餘元的受賄指控,除4萬元紅包禮金外,他均予以否認。此外,李波還當庭舉報瀘州一名在職廳官和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

被控受賄四千萬,僅承認收4萬

因涉嫌受賄,2014年11月,瀘州市委統戰部副部長、瀘州市合江縣原縣委書記李波被紀委調查。2015年2月14日,瀘州市檢察院對李波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 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李波擔任合江縣縣委書記兼合江縣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合江縣開發建設項目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383萬元,其中接受行賄人承諾送的1860萬元未實際佔有。

澎湃新聞注意到,公訴機關對李波的受賄指控總共七大筆。其一是李波為合江「荔城半島」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項目總經理、股東羅永春人民幣310萬元、干股轉讓收益1100萬元及孽息90萬元。而310萬元中的30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稱是李波幫其特定關係人王華(化名)向羅永春借的。

公訴機關指控,李波為合江「江語長灘」房地產負責人周敏提供幫助,收受639萬元,其中200萬元用於李波侄女結婚的賀禮,439萬元用於為李波父母購買別墅。除此之外,李波還接受周敏承諾感謝費860萬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李波收受在合江做項目的廈門恆萬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家貴現金380萬元、承諾感謝費1000萬元;收受合江九陽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貴榮現金40萬元;收受合江一混泥土攪拌站老闆白成林現金30萬元、商人張慶20萬元及兩次生日紅包禮金共4萬元。

7月29日上午,該案一審第三次開庭,合議庭宣佈,偵查機關的證據合法有效,駁回李波及其辯護人的「排非(即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此前的庭審中,出庭的5名證人均否認他們在偵查階段做出的「曾向李波行賄」的相關證言。

起訴書指控的行賄人趙家貴於7月14日到庭作證。據一位參加了一審二次開庭的旁聽人士介紹,趙家貴出庭作證時,先向被告席上的李波敬了一個禮,然後轉身對法官說,他的確曾向李波送過1000萬元,但被嚴辭拒絕,他向辦案人員供述向李波行賄1380萬元的事根本不存在。

當過檢察官,用一天半自辯

公開資料顯示,步入政壇前,李波曾於1988年到1990年間,通過高教自考考獲得西南政法大學的法律專業大專文憑,並曾於1990年到1991年間,在瀘縣檢察院任助理檢察員,負責審查案件和提起公訴。

7月31日,李波案一審庭審全部結束,前後共耗時10天。其中,在7月29日至31日第三次開庭期間,曾擔任過檢察官的李波自行辯護達一天半。針對4383萬元的受賄指控,除4萬元紅包禮金外,李波均予以否認,並當庭舉報其他官員。

澎湃新聞在7月31日的庭審現場注意到,李波舉報了被指控向其行賄的證人羅某、一名尚在瀘州任職的廳官、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

對於證人羅某,李波舉報其涉嫌侵佔罪,理由是羅某之前曾向辦案機關作證稱,行賄李波的1100萬元,來自他人向其公司支付的1700萬元股份收益款。對此,李波稱並未收受,懷疑被羅某非法佔有,故要求公安機關查明羅某是否侵佔了上述款項。

舉報雷政富漏罪,公訴人稱將由法庭核實

李波還當庭舉報稱,羅某曾長期在重慶市從事建築工程和房地產開發,2013年因涉重慶北培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案而接受調查,但重慶有關部門向羅某調查時,羅隱瞞了向雷政富行賄幾套門面房的事實。

雷政富案因包括雷在內的多名官員捲入「艷照門」而備受輿論關注。2013年6月19日,雷政富案在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澎湃新聞查證,雷涉嫌受賄金額近316萬元,但並沒有涉及商人羅某向其行賄房產的事實。

而本次李波案庭審期間,李波向法庭提供上述線索,認為雷政富案涉嫌漏罪。公訴人在庭審中稱,李波對於雷政富的舉報,應由法庭核實後,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部門進行調查。

「以庭審為中心,這是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要求。」庭審中,在任職縣委書記前曾擔任過檢察官的李波,多次援引《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為自己辯護,並反覆要求合議庭重視其當庭的供述和證人們當庭作證的證言。

公訴機關認為,李波在擔任合江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對很多項目給予支持和關照,並收受賄賂2523萬元、承諾好處186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對賄賂2523萬元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承諾好處1860萬元屬未遂,可從輕處罰。

7月31日下午,該案一審庭審結束。最後陳述中,李波仍堅稱無罪。法院宣佈將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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