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最高檢:七類救助申請人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

2016-08-30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30日發佈《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明確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據悉,國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向救助申請人發放救助金,使其獲得一定的資金支持,能夠擺脫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最新公佈的《救助細則》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其中,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等情形,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

此外,《救助細則》還明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託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

根據《救助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國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向救助申請人發放救助金,使其獲得一定的資金支持,能夠擺脫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強調,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防止將救助工作簡單化,簡單給錢了事,要綜合運用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等手段,同時要注意將司法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

責任編輯:于岄鳴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