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今天表示,目前中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將結合辦案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
據中新網5月27日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年的有關情況,通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優秀品牌,發佈典型案例。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關注,有觀點認為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對此,史衛忠表示,近年來,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呈上升趨勢。校園暴力犯罪往往團伙性較強,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殘忍,不計後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外,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姦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讓人非常痛心。面對校園暴力和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實踐證明,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因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說,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這種情況下,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以包治百病,社會問題還需綜合施策。
第二,從目前的心理學、教育學等學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個人處於極易越軌的「危機期」,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會得到自愈。在此期間,應當通過增強預防與控制手段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負面因素,淨化社會環境。這樣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強調一味打擊,會將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會對立面,喪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機。
第三,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殺人、搶劫案件,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原則。我們對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但是這個原則並非否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而是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後性與可替代性。適當運用刑罰手段,並不違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懲罰也是為了教育。
對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懲處;一方面不能縱容,要打擊,另外一方面,還要對於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無法予以刑事處罰的,要督促或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管護矯治。
第四是,基於國情的差異,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史衛忠稱他覺得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在這方面將結合辦案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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