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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展開刑事案件認罪從寬試點 強化監督刑訊逼供

2016-09-03

【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3日通過決定,授權最高法最高檢(下稱兩高)開始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為期兩年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專家強調,依法從寬並非法外從寬,更不是無限的從寬,而且也不是一律從寬。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指出,為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授權兩高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瀋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

關於試點適用條件,決定指出,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沈亮強調,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三類案件是不適用認罪從寬試點。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認罪從寬制度如何避免權錢交易、刑訊逼供等問題,備受關注。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情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他表示,要通過各個訴訟環節的程序上的制約,以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一旦發生問題以後的嚴格的責任追究,來防止「金錢案」、「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

責任編輯: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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