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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完成宣誓就不能就任議員

2016-10-12

【文匯網訊】特區新一屆立法會今日開啟,會期四年,七十位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候任議員已於上月順利選出,他們今日晉身莊嚴議事堂要做的頭一件事,便是依法宣誓就任。

在法治社會,宣誓就任是任何一個法定機構以至民間團體換屆的「指定動作」。在特區,特首及主要問責官員、終審法院大法官等,都要在中央領導人面前莊嚴宣誓,才能正式開始其任命,履行職務、落實權責。特區立法會既為特區權力架構組成部分,議員宣誓就任自然就是一項必不可少的首要程序,而且過程必須嚴格依照憲制及法律規定進行,才能與其所執掌的立法大權相匹配,也才能突顯議員向特區負責、向選民負責的承擔與責任。

有關特區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最重要的憲制與法律規定有兩項,一是基本法第一零四條,二是《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其下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前者屬憲制規定,後者為本地立法,兩者回歸以來已在五屆臨立會及立法會中落實執行。

而基本法第一零四條,內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而《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議員誓言內容為: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相關條例還具體規定:議員不論「新舊」,一律均須宣誓,「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在這裡,議員宣誓就任時的誓詞內容,以及拒絕宣誓所可能導致的後果,都已經白紙黑字講得一清二楚,不存在任何含糊、或可以「鑽空子」的地方。

其中,「必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整篇誓詞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身為特區立法會議員,自然就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不然如何履行好行政立法關係,有效監督和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又如何可以做到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立法會十項職權,包括制訂法律、通過財政預算案、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辯論特首施政報告、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以至「彈劾特首」等如此重大的職能?

就是如此一份法理嚴謹、合情合理的誓詞,對任何一位需要宣誓就任的候任議員來說,都只應該是一項光榮和一件心悅誠服、樂意準確完成的美事,而不可能、不應該存有任何質疑以至抗拒之意。

然而,事實擺在眼前,偏偏就是有少數新當選的年輕議員,連日紛紛在作出「預告」,表明今日宣誓就任時會額外「加料」,包括在誓詞之外加上其他一些說話或動作,或者在宣誓時由其他人高舉標語牌,而內容赫然都是什麼「自決」和「港獨」!總之就是不會依法嚴肅、準確地完成整項宣誓程序。

少數反對派候任議員的這種做法,不僅無理、荒謬,而且絕對是違憲和犯法的。國家憲法不容分裂國家,包括行動和鼓吹;他們在參選時亦曾簽署擁護基本法包括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部分的「確認書」,如果他們今日在宣誓時作出他們揚言要作的舉動,一則違反國家憲法,二則「作出虛假聲明」,是嚴重的違憲和違法行為,後者在港更屬刑事罪行,一旦兩罪俱發,不僅議員當不成,還要準備承擔刑責!

事實是,少數新當選的反對派議員,如果連宣誓就任這樣嚴肅、莊重的程序都要加以破壞,如果連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樣最起碼、最溫和的要求都不願遵守,那麼,結果只能有一個,就是你們根本不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

任何候任議員不嚴肅、準確、依法完成整個宣誓程序,就不能就任,就不是議員,原則不能讓、底線不能退,如此而已,豈有他哉!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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